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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母亲拒租房独居被儿子儿媳起诉

时间:2020-06-24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823 次

王老太今年72周岁,本是安享晚年的年纪,但她唯一的儿子却要将她“赶”出家门,让她租房独居。因不愿搬走,王老太最后被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认为双方关于老人租房独居的协议约定,不能改变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定标准,依法改判王老太无需搬离。

 

拒租房独居遭儿“驱赶”

 

王老太怎么也没料到,自己竟然会被儿子儿媳告上法庭。三人已经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王老太丈夫在世时,各方均相安无事。

 

2011年,王老太丈夫去世,三人又在2014年共同搬入了新房,此后却矛盾不断。儿子小勇、儿媳小玲认为已无法再同王老太共同生活,让她尽快搬走,租房居住。一天,儿子说:“妈,住一起影响全家的生活质量,我帮你租房,你出去住吧!”王老太感到心凉:“我的动迁款、存款和你爸的公积金都用来帮你还你名下老房贷款了。后来老房卖掉,你们又向我借了15万元买了现在这套房。虽然产证上没我名字,但房子有我的一份贡献,我不搬!”

 

老伴已去世,如今独子小勇是王老太唯一的依靠。

 

2019年2月12日,王老太和儿媳小玲又因生活琐事争吵起来。后经居委会调解,王老太及小勇、小玲达成协议:由小勇负责借一套4000元左右的住房供王老太居住,并由小勇负责今后的租金;小玲归还王老太15万元借款。调解协议签订后,小勇将15万元转给王老太,并开始寻找房屋,但由于小勇联系的租赁房屋条件不理想,王老太担心生活就医不便,故拒绝搬家。小勇、小玲遂依据调解协议将王老太告上法庭,要求其搬走。

 

一审:母亲应按约搬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勇与小玲在沪共有三套所有权房屋,分别为系争房屋、与系争房屋同一小区50余平方米的房屋B、一套办公用房。房屋B现已出租,租期届满日在2021年。

 

一审庭审中,王老太陈述,希望至同小区的房屋B居住。小勇、小玲则坚持只能提供办公用房让王老太居住,但该房屋远离市区,不便于老人就医,王老太不同意搬入,最终导致调解不成。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产权归小勇、小玲所有。所有权人依法对系争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王老太不愿迁往偏离市区的办公用房,同时房屋B已被出租,无法迁入,而双方达成的系争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小勇亦按照协议返还了借款15万元。小勇按约每月补偿王老太租金4000元,符合小勇的经济能力及上海实际租金水平,予以准许。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小勇、小玲的诉请。王老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小勇、小玲将正在出租的房屋B挂牌,准备出售。审理中,王老太提交了一组2003年至2007年间的银行卡存款凭条,证明老房贷款是由其偿还。上海一中院经审查后对该组证据予以采纳。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王老太是否具有居住系争房屋的法定权利基础?二、系争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后果应如何认定?三、补偿租房费用是否属于赡养王老太的合理方式?

 

其中,关于争议焦点三指出,法律没有就赡养义务履行设定强制统一的方式或标准,但在赡养人可承受的财产及其他能力范围内,尽量使老年人合理必要的物质与精神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本案中,双方虽然存在家庭矛盾,但王老太并不存在任何严重的生活恶习,也不对同住人构成显著的人身安全威胁。而仅由赡养人支付租房补偿费用,不仅不能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而且割裂了家庭的情感联系,不利于老年人的安全保障与精神满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履行原则,不具有现实合理性。

 

同时,王老太曾多次明确表示,为缓和家庭矛盾,其可以选择搬离系争房屋,居住到房屋B。房屋B的对外租期即将届满,该方案已具有期待可行性,也有利于解决双方矛盾,然小勇、小玲在一审审理中以该房屋已出租为由拒绝,又在二审期间将该房屋挂牌,准备出售。

 

小勇、小玲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但其作为赡养人及协助履行人缺少具有充分保证老年人合法利益与合理解决本案纠纷的主观意愿。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改判,依法驳回小勇、小玲的诉讼请求。(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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