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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爆:涡阳县丹城镇公务员黄某影自杀?

时间:2016-08-19 | 作者:未知  |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 点击: 1467 次


图片来源网络

据各网络论坛爆出:涡阳丹城镇组织委员黄某影自杀,是什么让她选择要放弃年轻的生命?从她的遗书看似是被逼无奈以死证明着什么??

关于2015年度涡阳县68个大队部兴建村室成风,但是各个村室的建设为何没有招标?丹城镇重兴村村室倒塌事故的背后,谁是真正的元凶

请看遗书

涡阳县2015年度的68个大队部村室全是自建,为什么都没有招标,不招标的原因是什么?难道招标不招标是我一个没有决策权的乡镇组织委员能决定的吗?丹城镇重兴村室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难道是我黄影没有招标造成的吗?其余村室是否也存在着安全隐患,是否会再次发生人间悲剧?

第一、重兴村室在建设过程中,已经发现严重的结构不合理,我多次向镇书记进行汇报,并要求重兴村书记整改,他们却置之不理。事故发生后为什么又全把责任都推给没有决策权的我?

第二、重兴村室在发生倒塌事故后,又进行了重建,那么他们又招标了吗?

第三、检察院的同志在审讯室里硬叫我在与我口述不一致的口供上签字,请组织调阅当时的监控录像。

现在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把我收监,我多次反映未果。

想到将面临失去自由的牢狱生活,想到这将会给我的家人带来多大的屈辱,唯有以死明志,到底是谁犯了玩忽职守罪?

女儿呀,妈妈对不起你们,妈妈以后不能陪着你们了,妈妈爱你们!

黄某影绝笔!


黄某影的申诉材料:

关于丹城镇重兴村室建设造成死伤事故的申诉;2015年丹城镇重兴村室在建设过程中倒塌,造成死一人伤多人的事故。当时,我作为丹城镇组织委员,按照县委组织部的工作安排,向镇领导汇报后,即通知该村遵照上级要求建设村室,我本人不了解工程建设相关规程,均由村书记将工程自行包给他人实施,我只是按照县委组织部和镇党委要求定期跟进工程进度,并向县委组织部汇报。

后出现死伤事故后,检察院却以玩忽职守罪起诉我工程没有按照组织部文件要求进行招标,导致事故发生,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此,我深感不服和冤屈,其申诉理由是:

1.镇党委、政府没有任何文件及会议记录指定我负责此村室的建设工作,是否进行招投标也没有指定由我负责进行,并且全县68个新改扩村室均都是自建,都没有按组织部下发的文件要求进行招投标,组织部下发的文件只是文件要求,一是资金没有拨付;二是规划局没有按规定提供规划图纸,根本无法进行招标,组织部对此也没有进行过调度。

2.我在镇领导的安排下陪同县住建委的同志到各个公共建筑场所检查工作,发现重兴在建村室是危房,村室结构严重不合理。当时我就向镇领导作了汇报,并多次要求该村书记及时整改,没有引起镇领导的重视,村书记也置之不理,住建委的同志也没有下发停建通知。事发当晚,由当时的万副县长带队的工作在镇会议室开会时,我当时在会上提出和住建委同志发现重兴村室是危房,并多次通知村书记的事,镇书记当时制止我不让我提此事,说我没有监管到位,不要牵扯过多的人。

3.重兴原村室在2013年领取了组织部的扩建资金,在2015年又申报了新建村室项目。私自更换了组织部与规划局审核的,由镇土管所开具集体土地证明的新建村室选址,在土管所没有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建房,此事还引起了村民的上访事件,镇里经过多次做工作才给平息下去。事后我了解到此次建房村书记是按128千元的价格包给别人承建。

4.在重兴村室建设期间,我孩子才几个月大正处于哺乳期,而且我是高龄产妇,我和孩子的身体都不好,无奈经常请假看病,组织部安排的工作不是由我独自负责的,就在重兴村室倒塌时,我刚从蚌埠给孩子治病回来,尚在假期没有上班。

5.重兴村室倒塌事故后,我被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重兴村委为了得到县拨付的15万元资金,又一次在没有招标的情况下,用原来出事故的工程队把重兴村室进行重建,我本人何罪之有?

最后我需要说明的是,检察院的同志在审讯室里让我在与我口述不一致的口供笔录上签字,我不愿意签字,他们强行让我签字,这可以到检察院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侦察机关移交到起诉科的材料是5月份,他们叫我签3月份的日期,这可以调查我出入检察院的门岗记录。

此次事故的发生属于一个综合责任的问题:县委组织部作为村室建设主要责任单位,对全县村室建设招投标问题没有从严跟踪把关,更没有对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勒令强制终止施工;县住建局等部门对工程质量监管放任自流,没有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等措施;镇党委对县委组织部的文件要求大而化之,没有遵照执行,对各村村室不进行招投标施工熟视无睹、睁只眼闭只眼,对我本人多次提醒、汇报的工程存在的不安全施工隐患意见建议,听而不闻、无动于衷,根本没有引起重视和警醒,最终导致不该发生的悲剧发生,给无辜群众造成伤亡事故,镇党委才是真正的元凶。我作为一个无独立决策权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组织委员,已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了职责和义务,而不能作为此事件的替罪羊。   (文中系化名)

编辑:城乡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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