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 > 正文

辽宁法库:官黑勾结抵制最高法裁定有关部门至今视而不见

时间:2017-12-10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1342 次

官黑勾结 黏土矿被恶意转卖

近日,网民“齐云”通过网络发帖、发电子邮件以及中央电视台《领航中国》栏目组社会新闻部主办的《谈事说理》栏目公开报道称,辽宁省法库县包家屯乡政府目无法纪,勾结地方黑恶势力牟取非法利益,严重蔑视抵制辽宁省、最高法的正确裁定而拒不执行。






据了解,2006年,齐云与朋友承包了辽宁省法库县包家屯乡粘土二矿(图1-1-2),为了经营方便聘用了当地人马淑珍做法人代表(图1),并在聘用协议中,对聘用的法人代表即没有投资也没有股份等相关权力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此人不善管理,不到一年就使粘土二矿出现了巨大亏损,在粘土二矿入不支出的情况下,齐云准备把聘用法人马淑珍更换掉,也就在准备在更换法人的过程中,马淑珍利用聘用法人身份私自将齐云等承包的粘土二矿转卖给了他人。




2007年9月14日,马淑珍与当地具有黑恶势力之人李伟良私自签订了合作协议,把属于齐云的粘土二矿私自转卖给了李伟良(图2),在获利50万元后(图3),在李伟良的唆使下,又于2007年10月31日贿赂时任乡党委书记刘兴邦2万元,通过与刘兴邦合谋,在实际承包人齐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乡政府合谋,非法解除了齐云与包家屯乡政府签订的承包粘土二矿的协议(图4),并侵占退回来的粘土二矿承包款50万元,同时,马淑珍又从“买方”李伟良处获得20%的股权。





口出狂言  高法判决就是废纸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至2008年齐云先后向法库县、沈阳市两级法院提起申诉,在事实情况证据确凿之下,齐云均为裁定为败诉。

 

2009年,齐云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止法库、沈阳两院执行的裁定。





2010年8月31日辽宁省高法裁定齐云胜诉(图5)。但是万万让齐云没想到的是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止执行法库县与沈阳中院执行的裁定期间,马淑珍伙同李伟良,以合谋串通的方式与法库县包家屯乡政府,更改了粘土二矿的经营权。时任包家屯乡政府的乡长陈彦公开叫嚣:“什么高法判决,对我来说就是一张废纸,在包家屯乡这一亩三分地就我说了算,你爱哪儿告,那告!”

 

高法裁判  恶意串通协议无效


2009年4月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齐云的上诉做出了(2009)辽立二民申字第00307号裁定,裁定明确要求终止、法库县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库县包家屯乡粘土二矿的裁定执行;2010年8月3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辽宁省高法(2009)辽沈民提字第92号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沈中民字三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以及以及法库县人民法院(2008)法民三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马淑珍与法库县包家屯乡人民政府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无效。





2012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图6-1-2):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马淑珍系包家屯乡的本地人,文化程度不高,且开采矿产需要数额较大的资金投入,马淑珍并不具有较为可信的资金来源,包家屯乡政府作为承包合同得出发包方,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中,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对合同的相对人资格、授权等进行核实,而包家屯乡人民政府不但未履行谨慎义务,反而于2007年10月30日与李伟良签订《转制合同书》(图7),随后又于2007年10月31日与马淑珍签订解除承包合同(图8-8-2),并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同意转制承包费135万元,包家屯乡政府退回马淑珍50万元,马淑珍签了一张50万元的收据后,又缴了85万元,对此,包家屯乡政府视为转制承包费已交齐。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包家屯乡政府与马淑珍从中获取了利益,马淑珍同时取得与李伟良合伙经营概况20%的股份,因此认定包家屯乡政府与马淑珍恶意串通签订解除合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无效。






专家解读  黑恶势力绳之以法

 

辽宁法库官黑勾结抵制最高法裁定有关部门至今视而不见的情况不但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更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图10-11-12)。






中央电视台《领航中国》栏目组社会新闻部《谈事说理》栏目对上述问题作了解读(图9)。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侵害或者是有预谋侵占他人和企业财产应该说是一种很严重的行为,这其中最有意思的就是聘任的法人是如何才能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那。


张荆教授:这样一个案件的经过中不难发现。从民事的案件的角度来分析首先说是按照民事案件来处理,那么实际上是一个有过错的侵权行为,那么在实际处理上应该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不正当所得,这是民事案件处理的很重要结果。但是从刑事角度来说,案件中所谓的法人代表马淑珍,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售投资财产,应该是可以说是触犯刑罚的,应该说是可以够得上是职务侵占罪,在刑事角度上来说可以起诉她。

 

实际上在整个的过程中已经可以确定在法律的这个层面上当事人取得胜诉的,而且这个最高法和省最高法都已经明确结论了,同时又赶在人大四中全会上有提到我们要用两到三年时间解决执行难的

 

问题,法院系统也做了这样的保证,所以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我觉得相信我们是法治国家,相信这个正义是能够战胜邪恶的,继续走而且要有信心对于国家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光明就来了,还是要充满信念把这个事情坚持下去,执行下去。

 

宋晓江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就是,四条,叫情节严重,其中的有的就是法官在执行的时候,你如果说暴力抗法,你只要暴力抗法,如果说那种算的情节严重,另外你是恶意的转移财产,这我觉得这个问题就是情节恶意是很明显的,判决下来要你停你仍然在恶意地转移财产,我认为是够得上,符合情节严重,最高院的四个标准之一的,所以在本案件中,李伟良和马淑珍的行为的确存在着不服从判决,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上它涉及的法律边界的问题非常多,要说法院完全错了,如果就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到事件本身,可能还有出入,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齐先生,作为当事人投资人,你的财产没有了,你要追回来,而且被别人有组织有预谋非法侵占,你希望通过公权力,借助司法之手实现公正,要回自己的财产,还自己一个公道,这个追求,是正确的,绝对没有问题的,必须给与支持和帮助的。

 

还有就是本案件中关于有组织有预谋利用轻伤害进行阻挠司法执行这一块中有几个可疑的地方。首先时间问题,从日常理论来讲,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符合常理问题的,尤其是所谓的动脉出血,撕裂型伤口,钝器所致一直到最后无凶器证据起诉来说,这里面必然存在着一定的组织性预谋。其次在进行伤害鉴定期间,齐先生多次提出鉴定异议(图13-1-2),法院却不愿意更换鉴定机构,也存在着很多疑点,同时关于案件操作中的几处违规行为来看,可以很确定地说这中间存在这职权人员职务犯罪的嫌疑。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百姓中国周刊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