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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骗保行为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时间:2019-04-13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919 次

本报讯 国家医保局昨天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将医疗骗保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的,要被停卡12个月以内,还要处以25倍罚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如果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漏报、少报信息2次及以上或医药服务行为部分真实,但所申报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将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三倍罚款。


如果有伪造、变造票据处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或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耗材等行为,将被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三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并处违法数额四倍罚款。


对于定点医药机构故意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虚假信息,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将被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平时,经常有人会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亲朋使用,或者全家使用一张社保卡,人们对这样的做法不以为然。以后,这种行为也将受到严惩。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京晚报


责编:李华    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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