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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非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0-02-14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876 次

继《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后,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硬核保障”。

 

指导意见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犯罪、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等提出意见,指导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意见明确,依法从快从严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造谣传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意见明确,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并重的原则,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合理调配岗位,采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内休息休假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提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准确界定疫情期间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工作日,妥善化解劳动者因治疗、隔离,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延迟支付报酬等引发的劳动争议。

 

疫情期间,一些企业经营受到影响。意见规定,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对仅因疫情影响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积极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依法灵活、及时处置涉疫情重要物资。对于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应当积极运用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经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融资借款等,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此外,意见明确,对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妥善化解矛盾,保障防控工作依法开展。

 

来源: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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