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转户台屯村民康桂秋致函媒体反映称,在2016年3月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大量违法事实。该村刘某岩通过假冒选举人和威胁、欺骗、虚报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涉嫌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违法行为,当选应属无效。
在一份题为《实名举报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刘某岩违法选举村主任》的反映材料中,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转户台屯村民康桂秋陈述了事情经过:
2016年3月7日,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进行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的候选人海选,有1200多位选民参加海选。本人获得333张选票,刘某岩获得779张选票,都同时成为村主任候选人。当时刘某岩就指派人员采用带票的办法,让一个人带两、三张选票投他当候选人,被多人当场发现。本人就向高台堡镇书记冯某勇反映情况,要求更换投票地点和选举工作人员,防止在正式选举时刘某岩作弊。但正式选举时,还是原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并在刘某岩近亲属家里设立投票点,严重不符合选举程序规定。
2016年3月14日正式投票选举村主任时,参加选民1421人。本人获得633张选票,刘某岩获得722张选票仅超过半数12票。但此次选举过程违法行为更为明显。在选举当天,绥中县小庄子镇宝仓村村民张某(不是本村人员,没有选举资格)到选举点领取选票进行投票;胡家村选民王某、张某、张某华、吴某侠、张某君、张某梅、张某华、杨某博、杨某新、石某环、张某、张某林、吴某义、李某秀、吴某新等15人(证明材料附后)根本没有参加选举,也没有委托他人选举,但是他们都被刘某岩指派他人假冒本人投票。如果这15人未给刘某岩投票,刘某岩获得的选票就不会超过半数无法当选,而且还有其他村民在外地根本就没有通知参加选举,所有选票都被刘某岩扣在手里指派别人参加投他当选。
2016年3月14日选举当日下午5时,刘某岩在绥中县中亚三期一家亲水馅包子宴请高台堡镇副镇长陈某某,感谢他帮助竞选村主任作弊获胜(有视频为证)。
此次在胡家村村主任选举过程中,因刘某岩是前任村主任,并且主要违法选举的地点就在刘某岩居住的胡家村凉水泉子屯投票点,投票点就设在刘某岩的近亲属家中。伙同选举委员会成员回某尧,利用职权之便代他人投票,刘某岩还指派外村外镇人员假借有选举权人去领取选票参加投票。以上事实,可以按照村选举人名单去找名单中的选举人亲自核实情况,是否是本人亲自去投票和领取选票签字是不是本人亲笔所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假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依据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应当调查后宣布当选无效,重新选举。依据《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或者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在整个胡家村换届选举中,从海选候选人到正式选举,刘某岩都涉嫌存在违法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有部分镇干部和村选举委员会成员涉嫌参与协助刘某岩选举作弊,通过不正当手段当选村主任。
2016年3月14日选举时,在选民登记名册中有15人在外地工作,被他人冒名投票。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5日,举报人分别找到上述本村15人,他们为举报人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证实未参加选举投票,但是却在本村的选举中出现了他们的名字,其实际情况是他们在选举中的选举权被他人冒用。2016年4月5日,举报人带举报材料到绥中县纪委举报,绥中县纪委当日立案,并责成高台堡镇纪检部门负责办理。事情经过3个多月,举报人于2016年7月5日到高台堡镇纪检部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高台堡镇纪检部门口头答复,查无此事。其实际情况是他们根本就没有认真查证,涉嫌包庇袒护,推诿扯皮,导致选举真相无法让社会公众知晓。
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法律赋予每个选举人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依法应当保护。严禁任何人通过假冒选举人和威胁、欺骗、虚假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本人参加选举就是希望可以带领村民寻找发展机遇,通过努力工作让村民都过上好日子,摆脱贫困过上更好的生活。
“刘某岩在上届当选村主任三年期间,没有给村民做过任何实事,得不到村民拥戴,只能利用不正当手段参选。”辽宁省绥中县高台堡镇胡家村转户台屯村民康桂秋最后说,本人所举报的上述情况都有证据可以证明,请组织派人认真调查,依法严肃处理。(来源:中国新农民网 作者:康桂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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