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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新规统筹城乡低保制度

时间:2016-08-17 | 作者:未知  |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 点击: 1236 次

 [导读] 对低保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不予批准申请6月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近日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统筹城乡低保制度上迈出的关键步伐。

   ◎城乡低保在认定条件、申请审定程序、管理制度等方面首次实现并轨

   ◎ 对低保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不予批准申请

6月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近日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在统筹城乡低保制度上迈出的关键步伐。此前,我省城市和农村低保各有不同的实施办法。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标准制定、申请和审定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

办法规定,享受低保的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须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财产状况须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确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低保申请受理、初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依规定提交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低保的决定应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公示栏及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申请人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不予批准低保申请。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除停发和追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外,还将处以非法获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低保家庭应主动报告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变化。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的决定。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并与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相关信息。(记者 汪国梁)

   审编: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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