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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出台10条意见精准实施财产保全

时间:2020-07-08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930 次

贴了封条的设备还能用吗?重庆高院出台10条意见精准实施财产保全

 

查封的在建工程能继续建设吗?贴了封条的机器设备不让用,企业经营怎么办?今(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相关情况。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在会上获悉,《意见》共十条,突出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等五方面重点内容,其中多项创新措施获得法律业界人士点赞。

 

累计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91213件 保全金额2787.8亿元

 

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顺利兑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控制被保全人财产的措施,是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市高院透露,2016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91213件,保全金额2787.8亿元。诉前保全不起诉率为25%;诉讼案件保全后主动撤诉率12%;保全的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达34%,切实发挥了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功效,有效提升诉讼效率,有力促进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不过,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基层调研情况,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依法保全、应保尽保的理念深入人心,但对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把握尚不到位。本次出台的《意见》,其指导思想就是在保全工作中,要坚持平等保护、公平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保全效益的最大化;要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最大限度减少因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0条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有哪些重点内容?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意见》共十条,突出表达了五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首先是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与此同时,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意见》规定,原则上保全财产价值均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以此作为判断是否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的标准。具体来看,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申请保全人以综合考量财产未来价值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申请保全更多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估值有异议,坚持认为系明显超标的保全或保全明显不足值的,应当引导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意见》强调,要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对于财产状况复杂、法官难以估值的情形,参照相关规定,依次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价值。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求走司法评估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此外,《意见》还指出,要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有针对性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活封活冻,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其中,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并以实际冻结存款数额为保全价值,不得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

 

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在不超过保全标的额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冻结股票数量。冻结质押股票时,应当提前冻结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明确具体的冻结数额,不得对资金账户进行整体冻结。

 

查封在建工程的,应当在综合考虑工程投资额、完成工程量、销售情况、工程欠款、拆迁安置、欠交税费等因素的基础上估算财产价值。被保全人申请继续建设的,原则上应当准许。

 

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购买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估算财产价值。被保全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此外,《意见》还要求依法妥善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对保全置换的裁判标准和办理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意见》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各法院办理变更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客观把握履约基础发生情势变更因素,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变更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学者称《意见》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这一《意见》,法律专家学者也纷纷点赞。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马登科说,财产保全是把双刃剑,既要保证实现财产保全预防损失发生扩大和保护生效裁判所载明的权利得以实现,又是防止过度保全对被保全人的干扰甚至成为申请人的要挟要价筹码,必须在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得以执行、与防止过度干扰破坏被申请人生活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妥善精准的平衡。

 

在马登科看来,《意见》把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公正善意文明保全的精神实质,也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系列文件精神,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当下,结合重庆的具体市情,助力“六稳”“六保”,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全国公正文明司法工作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有效的示范。

 

“民事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法院在如何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们利益尺度不好把握。”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主任何洪涛认为,本次出台的意见,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既保障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确保司法权威,又规范了保全尺度,防止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

 

来源:龙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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