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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需“向全市人民道歉”?

时间:2020-11-21 | 作者:未知  | 来源: 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823 次

原标题:公职人员不文明行为需“向全市人民道歉”?加码处罚有违法治文明

 

 

半月谈评论员 殷立飞

 

近日,贵州福泉市一名女教师在当地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公开检讨,称自己于2020119日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使,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郑重向全市人民道歉。此事在网络引发热议。据报道,当地正在对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公职人员若存在交通违规等不文明行为,除接受罚款外还要在媒体上公开做检讨。

 

对此,有网友质疑对公职人员加码处罚的规定属于法外施法,也有回应称这种做法“效果很好”,当地的交通秩序好了不少。然而,对公权力而言,所要遵循的法治精神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一切执法行为都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执法授权范围来执行,不能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就对其加码处罚,更不能因为“效果好”而在法律授权范围外随意“加戏”。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以党纪政纪作为处分依据,对违法的党员和公职人员采取诫勉谈话和各种纪律处分时,也规定了相应处分的影响范围,其中并没有公开检讨这一条。

 

此外,认为这种做法“效果很好”的说法也值得商榷。表面上看,公开检讨的处罚,达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但僭越文明执法的底线和突破执法授权的上限,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社会的法治信仰所造成的危害是难以挽回的。如果此种做法推而广之,无疑会造成滥用公权、权力任性,这不是当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文明。

 

这种视频曝光的形式,实际上还是一种公权任性侵犯私权的行为。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理应依法受到处罚。但违法者作为公民,其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对于这个违章教师来说,在工作和生活中要面对学生、家长、亲戚朋友以及社会公众,如此“出洋相”,将其姓名、工作单位、相貌等隐私公之于众,公众定会对其有所议论,扩大其名誉受损范围。这样的处罚方式,必定会对她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小的影响。

 

上电视公开检讨十几秒,消除影响恐怕得要十几年。对交通违章者处罚,不能“大炮打蚊子”,否则有违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处罚中,为了衡量一个恰当的处罚力度,会按照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一个处罚的对应比例,以符合公正合理的要求。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使,虽然是违法行为,但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还难以达到需要公开视频道歉才能匹配的危害程度。按照道路安全交通法明文规定,对于“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将“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这样才是行政处罚“比例原则”想要的样子。

 

公权太任性,私权易受伤。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对执法提出了“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四个要求,为其划定了边界。显然,要做到以上四个要求,首先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管住自己手上的执法权,依法办事。基层治理,还是要在法律框架下,多用巧招妙招,多些精细化,少些草莽化。“公开检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该叫停了!


来源:半月谈网


责编:三丰     李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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