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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卡后不予退款”被认定无效


时间:2020-11-21 | 作者:未知  | 来源: 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1042 次

预付式消费纠纷激增近两倍。11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8年,广州法院受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纠纷2025件。2019年至20209月,广州法院受理此类案件4632件。

 

在其中一起纠纷中,原告李某到一家公司先后办理两张养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李某接受了7次服务,卡内余额共13540元。由于在服务过程中被仪器烫伤背部,李某不愿意继续接受该公司的服务,并要求退还卡内余款,但该公司以两张卡均已开卡为由拒绝退款。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未消费余额13540元,获法院支持。

 

记者注意到,商家自己定下的“课程开通,不予退款”“擅自解约,概不退款”等“格式条款”内容,均被法院判约定无效。

 

在一起案例中,刘某替女儿刘某苑与公司签订《EAP课程客户协议书》,课程800学时,共支付68000元。协议约定“该课程一旦开始上课,甲方有权不予退款”。上了318学时后,刘某苑向公司提出长期请假。请假期间,刘某、刘某苑认为与公司签订的是半工半读留学合同,但公司从未办理出国留学事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退还68000元。公司称,双方签订的是学术英语培训合同,刘某、刘某苑在请假期间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失诚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关于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刘某、刘某苑的责任,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刘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实施了欺诈,刘某、刘某苑以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协议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费用。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刘某苑承担违约费6800元,结合剩余482学时的情况,判决公司返还34170元。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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