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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患病“丢饭碗”如何维权? 企业“养职工”一辈子?

时间:2016-08-25 | 作者:未知  |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 点击: 1177 次


对于刘伶利的家人来说,这几天的感受就像“坐过山车”一样,事情终于迎来了转机。

 

据中国青年报:819日报道了《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调查》,820日,兰州交通大学派工作组到博文学院对此事进行调查。822日,博文学院发出道歉信,承认“学院草率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823日,博文学院院长登门道歉,家属获得赔偿。

 

近日,多名原博文学院教师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反映,他们与刘伶利一样,因为患病,有被学校开除的经历。谁会是下一个“刘伶利”,我们该怎么办?

 

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性质完全不同

 

劳动问题专家梁智认为,开除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一个性质的问题:“‘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从这一点来说,博文学院没有做到善待员工。”他说,“学校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是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地方,担负的社会责任应该比其他的企业要大一些。”

 

他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改革开放之前,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进行管理的。“这就让一些学校延续一些自以为是的做法——把自己当做一个行政机关,觉得有权对员工进行处分”。

 

“开除是什么行为,是过去行政机关对待干部和职工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适用于上下级为隶属关系的一些单位,包括警告、记过和开除等处分。”梁智表示。

 

在他看来,学校与聘用老师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并不是过去的隶属关系。

 

他分析称:“用开除的形式处理刘伶利的问题,学校的做法在法律上就错了。学校并不是行政机关,只能参照劳动法来处理。但是社会上类似的现象有很多,往往是用人单位滥用了自己的管理权利。”

 

年轻人遇到类似的事情该如何维权

 

山西大学教授孙淑云多年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在她看来,与刘伶利的案例类似,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都是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借口,达到违法的目的。这样的合同内容就是“黑条款”,实际上这是戕害劳动者利益的规定,给用人单位带来随意解释的空间。

 

“以后要发生类似的事情,年轻人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行的话,可以提起诉讼。”她建议。

 

在一些媒体报道中,孙淑云观察到一个现象:在刘伶利的案件中,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再到二审,走完整个程序需要一年多的时间。直到刘伶利去世时,学校都没有履行判决。

 

“刘伶利经历了这么长的诉讼,医保和工资都没有了。本来在诉讼之前可以试着先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劳动报酬。”她说,走法律途径注定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可以向民政部门提起社会救助申请”。

 

孙淑云说:“现在有很多慈善机构,还可以通过慈善救助来募捐。实在没有办法,向媒体求助也是可以的,这些都有法律依据。”


   责编: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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