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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对接桥梁

时间:2022-09-17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557 次

在办理食药犯罪案件中,合理运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搭建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对接桥梁

 

□在信息化、网络化日益增强且风险相伴而生的背景下,作为应对社会新型风险重要工具的刑事立法,其规制重心呈现由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移的动向。这一动向表现在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方面,是将传统的实害犯调整为行为犯、危险犯。

 

□专门报告,可以说是有效实现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对接的桥梁。或者说,司法审查者借助专门报告,可以助推解决法定具体危险这一司法认定难题。当案件涉及各种专业领域的技术事实时,指派或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是查明技术事实的必要方式,也是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

 

当前,在信息化、网络化日益增强且风险相伴而生的背景下,作为应对社会新型风险重要工具的刑事立法,其规制重心呈现由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转移的动向。这一动向表现在食品、药品领域犯罪方面,是将传统的实害犯调整为行为犯、危险犯。刑法修正案()对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的修改及刑法修正案()对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罪状的修改,已表明此类犯罪不再以产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为必要,而以存在造成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此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罪状描述,在刑法关于食品、药品犯罪的相关规定中屡见不鲜。

 

食品、药品犯罪刑事立法新动向和刑法条文的修改,对作为指控犯罪证明主体的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危险证明和对象证明的难题。典型的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需要分别满足“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危险要件。这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危险,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如食品、药品的特性、剂量等加以确认与证明。换言之,作为司法认定的危险而非立法拟制的危险,具体危险需要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

 

然而,不同于侵财类、伤害类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由于涉及专业领域,法定具体危险的存在与否,鉴定机构往往难以作出定性评定,而办案人员亦难以自行审定。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的五种类型化行为可直接认定外,实践中出现的往往属于兜底情形。目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作为食品药品刑事案件中主要定案证据的检验检测报告,通常仅就送检食品是否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质及其理化数值发表意见,而鉴定意见也只能是对送检物质中是否含有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以及具体数值作出技术性判断。因此,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均无法单独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作出认定,从而造成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断裂。解决这一突出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便是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下称专门报告)

 

专门报告,可以说是有效实现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对接的桥梁。或者说,司法审查者借助专门报告,可以助推解决法定具体危险这一司法认定难题。当案件涉及各种专业领域的技术事实时,指派或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是查明技术事实的必要方式,也是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20213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说,检验检测报告是一个定量的分析,那么,专门报告则是一个定性的评价,该定性评价对于甄别和证明犯罪,具有重要价值和实践意义。

 

根据现行有关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难以确定的,可以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基础上,结合专门报告综合判定。立足食药类犯罪案件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以下要点在专门报告审查中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其一,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格审查。不同于鉴定意见,专门报告不要求出具者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只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学识、能力、经验,可以达到就相关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水平。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来自理论界的学者,也可以是来自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经验的实务工作者等。还可考虑吸收由不同领域、跨界专家组成专家组,以保证专门报告的可靠性。

 

其二,对专门报告形成过程的审查。在专门报告形成过程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审查检验检测报告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来源、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测数据、涉案物品特征进行科学审查和合理分析后,根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自身专业知识,针对涉案物品是否足以导致刑法所要求的危害结果,出具专门报告。对专门报告论证过程,检察人员应当给予审查,确认论证依据合法有效。

 

其三,对专门报告结论的审查。专门报告应当根据论证目的和刑法、司法解释等要求,载明结论性意见,如“经认定,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经认定,某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认定,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等。专门报告必须有明确性论证结论,以辅佐完成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应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反复沟通,否则就不能采信为证据。另外,要注意专门报告仅对涉案行为或物品能否足以造成刑法要求的危害结果,或是否系刑法评价的对象作出专业判断,不应对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评价。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编:李桐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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