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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三对关系 用足用好支持起诉权

时间:2022-11-11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589 次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载体和关键抓手,也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和必要延伸。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强调:“对未成年人、农民工、贫困群众等民事主体应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体现司法温度。”20211223,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事支持起诉”为主题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集中阐释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适用范围、办案方式和程序规则等内容,弥补了立法缺陷和不足,统一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的司法标准。

 

为更好地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和把握好检察机关与当事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监督与社会治理这三对关系,用足用好支持起诉权。

 

第一,支持起诉不是“代替起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之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诉”,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个“诉”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之所以需要检察机关支持、帮助提起诉讼,是因为当事人主观上虽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愿,但是在客观上,因为经济困难、诉讼能力不足或身体状况不佳等,不能独立行使民事诉讼权,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支持、帮助,从而维护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平衡。除非在相关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诉讼,在其他情况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均需依当事人申请。

 

由此也可知,检察机关所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应当紧紧围绕当事人的主张,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主张的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也不得干涉,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劳资纠纷领域时,劳动者对于劳动报酬有优先受偿的司法便利。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的过程中,要正确识别务工人员的“真”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真”权益,防止不法分子借支持起诉制度套取司法红利。对于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监督惩治,必要时,要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第二,支持起诉不是“支持胜诉”,应当处理好法律监督权与司法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根据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起诉之前的阶段,旨在补强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解决弱势群体不想、不敢、不愿提起诉讼的司法困境。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申请人收集证据,帮助申请人提起诉讼,至于诉讼结果并不是检察机关所能控制的。支持起诉不是帮助赢得诉讼,更不是“支持胜诉”。

 

检察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参与两造之间的诉辩活动,尊重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意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实现,一方面与案件的事实、证据有关,另一方面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关。法律真实区别于客观真实,是法官根据自己的内心裁量所作出的审查判断,只能是接近于客观真实,但是不等同于客观真实。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司法裁判,消除对司法裁判的误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当然,在提起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可以预估诉讼结果,将可能的诉讼风险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降低当事人不切实际的想法和期望值。

 

第三,支持起诉不是“一诉了之”,应处理好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延伸,只是司法维权的手段之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目标不是单纯地帮助申请人将案件起诉到法院,而应注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更深融入和推进社会治理。随着大量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不断涌现,检察机关应当借助个案的办理,促进类案纠纷的解决,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通过支持起诉,促进、协调、支持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履职,形成多元的纠纷化解协作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基层自治组织等组织或单位的沟通联系,注重协同联动,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检察和解、检察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将矛盾化解、风险防控融入支持起诉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这是检察机关延伸民事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的应有之义。如在办理常见多发的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申请支持起诉案件时,应厘清承包方与发包方、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督促用人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工资支付确实存在困难的,可说服用工单位先行垫付,既能避免当事人讼累,又能有效防范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针对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方面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可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解决对策,促进源头治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周瑾宇 王宏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编:吴雪    李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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