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乡约是儒家知识人建设乡村的理想与实践,蕴含了协商、民主、自由、平等的意味,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传统资源,值得深入发掘和研究。需要说明的是,乡约制度随时随地都在动态演变,所以异常复杂,深入的个案研究迄今尚不充分,一般性的论述难概其全。本文选取被广泛认同和参照的蓝田《吕氏乡约》和王阳明《南赣乡约》为对象,从协商民主的视角对乡约制度加以审视,以见二者的契合所在。
乡约的民主精神
缔结乡约来自人们的合意,自始就带有鲜明的民主色彩。乡约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均由约内推选产生。按《吕氏乡约》之制,主事人为“约正”和“直月”。约正主管平决赏罚,由公众推选正直不阿的人担任。“直月”掌约中杂事,同约中人不分高下,轮流担任,一月一换。后世的乡约发展出更多名目的职务,不过推选产生的机制却沿袭未变。如王阳明《南赣乡约》规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敢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约长、约副、约正、约史等职位皆由推选产生。选举未必通过票决的形式,但必须德才兼备,能服人心者才能当选。因为乡约的公职人员并不具备任何强制力量,其合法性的基础只能来自公意,所以选贤举能、民主选举始终是乡约坚持的原则。甚至在乡约与保甲紧密结合的时代,儒家学者仍然坚持乡约的民主推选,并要求以乡约为基础来定保甲。只是到了清代,乡约制度被高度扭曲,原来的公职变成被政府委任的事务官。此外,是否入约全凭个人意愿,并不强制,加入了也可以退出,所谓“其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只对表现不好又劝诫无效的才驱逐出约。
乡约体现了民主(公选、轮值)与自由(自由出入)的理念。前贤于此已有所见并甚为赞许。如杨开道说:“由人民主动主持,人民起草法则,在中国历史上,吕氏乡约实在是破天荒第一遭。”萧公权所谓“纯出人民自动”“自动自选自治”“《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事实上,由于乡约带有民主与自治的萌芽,在古代皇权专制的社会并不受欢迎,连吕大钧的二哥吕大防都劝他修改乡约为家仪,以迎合时俗,以免结党之讥。不过,即使后世乡约由完全自发自治转为官督民办,由于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的特点,政府对乡约主要起监察作用,其实参与的限度很低。
乡约的协商特质
中华文明注重社会和谐,以和为贵,主张兼容并蓄、求同存异。和睦相处才能和谐发展,所以注重合作、合一,反对对抗、分立,是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的重要原则。和平宽厚要以对方为重,对他人有关怀顾念之情。和谐的文化精神表现在政治实践中,必然要求照顾到各个方面的整体和谐,解决争端的方式,是平等协商而非激烈对抗。争讼有违和谐,向为传统价值所不取。乡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和乡党、息争讼。通过推行儒家的礼乐教化,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地方的民事争端,一般都能通过协商解决,所谓“和处事情以息争讼”。
乡约也是一个平等的议事机构,有专门的议事场所。约众按期聚会,举行乡饮酒礼。乡饮既是增进友睦、加强认同的仪式,也是一种议事机构。公议的主要内容是奖善罚恶,约内的公共事务也在会上提出,众人平等协商,寻求解决。如《吕氏乡约》规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就是说由同约之人民主协商,决定乡约条文的变更。再如《南赣乡约》规定,同约中人遇到危疑难办的事,约长必须会同约内的人帮他出谋划策,妥善处理。遇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也是主张通过民主讨论来协商解决。《吕氏乡约》中协商处理的主要是教化、救济和公共治理等事务,明代乡约更为细化,加入了更多需要公议的内容。除了刑事等重要事项必须报呈官府外,通过平等协商,一般事务都能在约内得到妥善解决。
阳明学者的乡里实践
明代江西阳明学者的乡里实践,与现代意义的协商民主最为接近。作为典型案例,值得特别加以介绍。阳明学者所行乡约,大致依照阳明《南赣乡约》官督民办的方式实行。官员和士人之间建立共识是乡约顺利推行的先决条件,而阳明学正是他们的共同服膺的学术和价值理念。于是官员可以让士人放手去做,士人则有持续的热情投入乡里事务而不至于人去政息。
江右阳明学者邹东廓、罗念庵等人领导的乡里实践最为典型。推行乡约的儒者既上书为民请命,又能与地方家族协商合作。他们既代表各乡里的利益与诉求,又能够从儒家“万物一体”的立场出发,突破阶层、集团的局部利益。在赋役丈量、清除虚丁这类牵涉广泛复杂、处理异常棘手的社会事务上,以辩理的方式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协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避免了此前“损不足以奉有余”的情况,所以丈量结束后“小民欢若更生”。这种基层的政治实践,已经具备现代意义协商民主的雏形。在杨开道看来,如果不是明末起义与清军入关,只要“少假时日,整个乡治或者可以立定基础,成为中国民治张本”。至少就阳明学者的乡里实践而言,杨开道的乐观设想并非无据。
传统乡约的局限
我们也必须承认,乡约中自由、协商、民主、自治等精神仅仅是萌芽,而且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所蜕变、衰歇。正如杨开道所指出:“乡约效力或者因为官府的提倡可以增加,乡约精神也许因为官府的提倡愈加丧失,所以官府提倡并不是乡约之福。”如明代吕坤将乡约与保甲合一,借助皇权专制的政治力量来推行乡约。乡约的自由精神与保甲的严密组织圆凿方枘,勉强绾合二者,则势必牺牲乡约的自由精神。于是“乡约因合于保甲而施行愈广,乡约因合于保甲而地位愈低,神圣民权的表示,成了卑污政治的工具”。特别是到了清代,乡约与宣讲圣谕紧密结合,沾染了浓厚的皇权专制色彩,沦为一套僵化的宣讲制度。不过,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乡约也对专制制度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例如,正是乡约重视道德教化的精神,才使保甲严苛的控制有所缓和。因此,乡约虽与现代协商民主有契合之处,但既非完全的协商,亦非现代意义的民主。在重视乡约优秀成分的同时,也要充分意识到其历史局限性。
挖掘乡约制度与协商民主相契合的理论和历史资源,结合新的历史条件,继承和弘扬乡约的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
责编:三丰 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