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四川价格网获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了《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下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实施细则执行。
该实施细则从5月1日起执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实施细则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
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对许可纳入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已售房源应予以明确标示
实施细则要求,商品房交易应当在交易场所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