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刘某原是房山区周口店镇财政所会计,其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739万余元。刘某将部分贪污款转移到自己账户,然后到烟酒店的POS机刷卡取现。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11月17日,《京华时报》)
镇财政所会计,通常不会有谁把他当成手握大权的重要职务。而事实上本案刘某贪污数额达到了令人咋舌的1739万!诚然,刘某在个人方面有很多的严重问题,作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他,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而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贪污罪。这都是依法依规必须追究的。
如此巨额的贪污背后就没其他的问题了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回到案件本身,经法院查明,刘某在周口店镇财政所担任会计的6年内,利用负责管理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的支票、印章及对银行业务和负责管理粮食直补账户网上银行及直补资金发放的职务便利,采取以现金支票直接从零户统管办公室账户提现,或以转账支票将资金从零户统管办公室账号转入粮食直补账户后再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从粮食直补账户转入自己个人账户方式,侵吞公款1739万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首先,会计和出纳怎么可以是一个人?“会计管账不管钱”,管钱的也就是出纳,管账的是会计。《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而刘某作为会计,在日常工作中竟然可以有转账和提现的工作权限,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财务管理乱相。毋庸置疑,这就给刘某侵吞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案犯的犯罪时间竟然长达6年之久!监管呢?俗话说:“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好猎人的眼睛”。6年的时间,不可能没有“露过马脚”,可最终的结果是没能提早发现,“小会计巨贪”给国家带来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暴露了周口店镇财政所用人管理上的尴尬。
财务管理不容有任何闪失,在“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的前提下,还需要依法依规对财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特别是政府部门,因为公款是国家和集体的钱,财务部门必须把他“看好,用好,管好”,也唯有如此才能不负公众的支持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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