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格力产业园区项目因为私刻公章牵扯出18 起诉讼案件,而这18起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关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用私刻印章在工程建设中与18 家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建材供应、建筑器材租赁等多个协议。公安机关对这些私刻的印章进行调查并通过司法鉴定为“私刻”,那么私刻的印章所签订的数份合同被起诉,这些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期“举案说法”针对石家庄格力产业园项目“私刻印章案件”进行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件起因
2011 年上半年,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通过与格力集团公司协商,决定在石家庄市高新区产业园建设格力产业园区,石家庄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即该项目石家庄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既是工程的管理方,也是工程的建设方,工程采用议标方式进行。法院判决书显示:邯郸市的栾东升(化名)、武进行(化名)等人看到商机,但由于自己公司资质不够,于是私刻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立集团公司)公章、项目章、财务章、合同章,不仅承揽该格力产业园工程,而且用私刻的享立公司印章开设了亨立公司的银行账户,成功从石家庄住建局借款2500 万元分批次划到个人名下。栾东升、武进行还用用私刻的“项目章”与建筑商、建材商、供应商、施工公司等18 家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租赁合同》,案发后,被冒用的福建亨立集团公司被却被法院强制执行。
“私刻印章”引发系列合同纠纷诉讼,在这场 “亨立”与“享立”的对决中,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政法委、公安、检察、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河北石家庄、沧州等地千里追踪,经过缜密侦查和对私刻的系列印章(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进行司法鉴定,发现栾东升、陈冰、武进行等人,通过私刻的亨立集团公司系列印章套取石家庄住建局(原建设局)借款2500 万元,又通过私刻印章开设银行账户将这笔资金流向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人腰包,公安机关查明私刻印章、分工明确,涉嫌2500 万诈骗案才浮出水面。
案件还原:联合工作组侦查鉴定印章为“私刻”
河北石家庄高新区“格力产业园”工程,是石家庄市政府重点工程。政府规划打造“格力产业园区”。以下“工程”指的是“石家庄开发区格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工程”。公安机关侦查:私刻印章的来源福建漳州市芗城区政法委成立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芗城区住建局在内的联合工作组,经过缜密侦查,嫌疑人陈冰(化名)向公安机关供述:2006 年私刻“福建亨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用盖有印章的材料交给了周承响、孔德智、栾东升到河北邯郸成立分公司。经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漳公鉴【2015】1324 号材料上使用的印章“福建省亨立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为伪造。
公安机关查明:亨立集团公司没有参与格力工程
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栾东升看到了商机,格力产业园区项目工程要求“一级建筑资质”,自己的公司不够格,于是私刻亨立集团公司的公章,以亨立集团公司的名义参与该工程的投标,随后进行了施工。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栾东升私刻亨立集团公司印章参与“格力产业园项目”的违法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从石家庄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调取材料显示:一份代表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进冀(石)企业申请表、3 份借款申请书,3 份收据;以上材料上加盖“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这两枚印章经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漳公鉴【2015】1346 号)司法鉴定均是“伪造”; 一份关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诚信状况的证明(闽建政务函(2011)071 号)经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鉴定是“伪造的文件”,因为闽建政务函(2011) 071 号文件是开给山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而该文件系时代建筑设计院(福建)有限公司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证书为到山西省开展建筑业务专用。
公安机关查明:栾东升等人私刻印章,冒充亨立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委托造假)参与格力产业园项目招投标,亨立集团公司并没有参与该工程。
用私刻“享立公司”印章开设“亨立公司”账户
公安机关查明:2011 年5 月26 日,嫌疑人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人证明、身份证等手续上加盖用“福建享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在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壁信用社开设(户名: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没有想到“福建享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材料却开办了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的银行账户,信用社明显造假。嫌疑人再以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石家庄市住建局借款2500 万元。
设立“账户”向石家庄住建局借款2500 万
公安机关查明:第一次借款时间为2011 年6 月20 日以盖有福建“享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向石家庄市住建局申请借款1000 万元,6 月28 日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收到石家庄市住建局1000 万元;而后使用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6 月29 日170 万元、6 月30 日20 万元分别转入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栾童升的法人)的账上,6 月30 日270 万元、7 月1 日540 万元分别转入河北金畅路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第二次借款时间为2011 年7 月20 日,嫌疑人将盖有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向石家庄市住建局申请借款1200 万元,7 月27 日,账户02670122000006080 收到石家庄市住建局1200 万元;而后使用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7 月28 日1200 万元转入河北金畅路桥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第三次借款时间为2011 年8 月17 日,嫌疑人将盖有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向石家庄市住建局申请借款300 万元,8 月18 日账户02670122000006080 收到石家庄市住建局300 万元;而后使用私刻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于8 月18 日300 万元转入威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账户上。
石家庄住建局支付2500 万元资金去向
公安机关查明:河北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0 万元:6 月29 日170 万元、6 月30 日5 万元转入栾东升个人名下;15 万元转入周承建个人名下;河北金畅路桥有限公司2010 万元:从7 月1 日至8 月1 日转入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名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石家庄银都达物资有限公司及其数十名个人名下;石家庄威肯进出口有限公司300 万元:直接转入谷红亚个人名下;从上述转账记录可以判断:所借款项大都被非法挪用,而真正远在福建漳州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收到石家庄住建局有关2500 万元的任何款项,所有事项均被蒙在鼓里。
法院调查
2012年石家庄高新区法院第一次《判决》栾东升罪名成立。此时的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发现栾东升等人用“私刻亨立集团公司”印章,以亨立集团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还从石家庄住建局以借款形式骗取2500 万元工程款涉嫌诈骗,于是就向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报案。
2012 年3 月21 日,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栾东升刑事拘留。2012 年9 月4日,石家庄高新区检察院以石高刑检诉字(2012)第75 号《起诉书》指控栾东升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石家庄高新区法院于2012 年12 月7 日以(2012) 石高刑初字第89 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栾东升对检察机关公诉“无异议”,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供印章私刻的犯罪证据,证人武进行提交证据,福建亨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证明“印章私刻”。法院依法判决栾东升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2012 年12 月7 日,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对栾东升案正式宣判且罪名成立。被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而就在两年后的2015 年9 月21 日,石家庄高新区法院又以(2015)石高刑再字第00001 号《刑事判决书》将缓刑期满的栾东升改判无罪。
因栾东升无罪,随后栾东升冒充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名义参与“格力产业园工程”,私刻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石家庄市产业园项目部印章签订系列合同、材料款、工程款、建材供应款等案件一一浮出水面,甚至法院查明:栾东升冒充福建亨立建设集团公司与建材商达成“调解协议”等案件也逐一显现出来, 18 个原告中所签订的《合同书》都是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签订的。但加盖的印章则是“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法院查证:该印章是栾东升私刻)。
福建亨立集团公司董事长苏建辉告诉笔者:石家庄住建局或者招投标部门既没有为我公司发“中标通知”,也没有与签订“施工合同”;没有开工令,更没有收到任何施工“工程款”;我公司与石家庄住建局“格力产业园项目”没有法律关系。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已经查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冒充我公司,私刻我公司印章,我公司在本案中属于受害方,凭啥承担责任?
专家观点
针对此案: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陈思主任对该案做了解读:如果本案的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属实,那么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1、私刻公章引发后果审理问题;2、案件的审理问题;3、“私刻印章、被他人冒充所签合同” 问题。
一、私刻公章引发后果问题:在本案中无论是福建漳州芗城警方,还是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石家庄高新区法院、漳州公安机关司法鉴定部门都一致认定:栾东升、陈冰、武进行等人私刻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以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的名义,在“格力产业园区项目工程”中投标承揽工程、设立账户、划走工程款到个人名下,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陈冰因私刻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印章被福建漳州芗城区法院以(2016)闽0602 刑初字332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
二、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刻“亨立集团公司”的多枚印章:私刻公章、私刻合同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才完成上述行为。
三、该行为目的涉嫌“骗取中标、骗取工程、骗取工程款,其后果从石家庄住建局骗取2500 万元(借款名义),经公安机关查实这些款流向个人名下; 因此:本案不仅仅涉及私刻印章,还涉嫌诈骗犯罪。
关于私刻印章,根据《刑法》第280 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刻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系列印章以“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名义” 将石家庄住建局2500 万元转走,转移个人名下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151、152 条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四、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为“诈骗案”,石家庄高新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也为“诈骗案”,然石家庄高新区检察院却以“私刻公司印章罪”公诉,高新区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一年缓期两年执行;而后的2015 年,高新区法院又判决“无罪”。
本案中: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属于“团伙作案”,且私刻亨立集团多枚印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最终这一系列私刻印章造成后果是“石家庄住建局2500 万元” 以亨立集团公司名义流向“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人账户。
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不应该仅仅调查审理“私刻印章”及其印章来源,而且应该审理查明“私刻多枚印章”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应该完整地审理此案。“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私刻多枚印章,以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名义骗取工程款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涉嫌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关于18 起《合同》纠纷案,福建亨立集团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为其一、是18 名当事人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签订的合同,且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冒充福建亨立集团公司签订的;其二、合同上加盖的印章 “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印章”,该印章经过法院调查是栾东升“私刻”。 (2012) 石高刑初字第89 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被告人栾东升在石家庄高新区产业园承揽工程。2011 年5 月栾东升为方便施工伪造“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印章一枚,该印章已经被扣押。经查实,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石家庄设立过“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也没有刻制或者委托任何人刻制“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石家庄产业园项目部”印章。栾东升对检察机关公诉“私刻项目部印章无异议”。
因此私刻的该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均属无效。原告将福建亨立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其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福建亨立集团公司”在本案中“被他人冒充”且“被他人私刻亨立公司项目部印章”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因此亨立公司属于“受害方”,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数家法院强制裁定执行被他人私刻印章冒用受害方“福建亨立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资产的行为背后,疑似有更深层的企图与动机。
六、根据《民事诉讼法》119 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的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18 名原告均是与栾东升、武进行等人签订的《合同》,且栾东升、武进行等人实际与原告发生了“业务合作关系”,那么被告应该是“栾东升、武进行等人”。那么根据《合同法》谁违约,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原告与被告实际合作期间,如果被告“栾东升、武进行等人”违约,那么应该由“栾东升、武进行等人”承担违约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责编:长弓 实习生 鲍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