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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进一步规范疫苗流通供应管理

时间:2017-12-16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1173 次

省食药监局、省卫计委12月15日联合发文,要求各地食药监、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疫苗配送企业数量,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两部门要求,进一步完善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将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交易的原则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生产企业负责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在我省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二次委托。省食药监局负责在政务网站公开中标疫苗生产企业、疫苗品种、疫苗配送企业等相关信息。

 

两部门强调,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要按照生产日期的先后顺序发货出库,对疫苗的有效期要实施预警管理,无法在有效期内配送至接种单位的疫苗不得进入流通环节。疫苗生产企业要保证疫苗最小包装单位有效期日期清晰可见。鼓励疫苗生产企业采用钢印加喷墨方式在疫苗最小包装单位上标注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期。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的种类、有效期分类按序码放疫苗,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控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食药监部门报告过期疫苗的品种、批号、数量、生产企业,由县级食药监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监督销毁,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记者宜秀萍)

 

 

责编: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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