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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国土局港口区分局“一地二证”惹纠纷.

时间:2015-05-18 | 作者:admin  | 来源:高端观察 | 点击: 1329 次

 

    高端观察消息:近期,本网接到广西防城港市、市民扬辉祥来信反映,防城市国土局港口区分局,将同一块土地颁发两个《土地使用证》引发诉讼纠纷,导致其踏上慢慢上访路的经过。。。。。。


    2007年,杨辉祥从杨日祥手里买了500余平米土地,价格为44万余元,买地的原因是;此块地就在自己的住房前后两段,便于自己发展利用,当时买地一部分有《土地使用证》也就房屋前面,而房屋后面没有《土地使用证》都是同一块地,为此杨辉祥就到防城港国土部门、为房屋后面的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但国土部门就以各种理由不给办理。

 

     2008年,杨日祥又将我房屋后面700平米地块(其中我占400平米),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高剑平,但是高剑平还顺利的办了《土地使用证》;因此这“一地二证”纠纷就这样拉开了“马拉松式的民事诉讼战”,因高剑平是防城港市的公务员,我只是一个普通市民,由于弱势与强势博弈,杨辉祥始终处在败诉之中,在无奈之下杨辉祥向中央巡视组如实的反映了自己的情况。 2014年9月24号,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给杨辉祥出具了一份“颠倒黑白、歪曲事实”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

   杨辉祥:

     你向中央巡视组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由防城港国土局港口区分局调查,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高剑平的土地权属来源是合法有效的。2001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涵2001年175号文件做出批准,同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出让,位于港口区企沙镇企沙鱼港三角塘165亩国有滩涂、给防城市港口区市综合开发公司,作为企沙滨海花园小区建设用地,现高剑平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港区国用2007第016000631号)项下的土地,是防城港市港口区 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所开发的165亩国有滩涂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出让后的土地(即是二级市场的土地),该165亩地的处置权已属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所有,因此,不管是无偿赠送或者有偿转让,这都是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自由行为。2007年6月10日,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与高剑平签订了《防城港市港口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了该宗土地给高剑平。因此,高剑平的土地权属来源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你以土地转让价格低为由、怀疑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转让土地给高剑平的、行为的有效性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港口区国土资源局依据高剑平的申请为其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港区国用2007第1000631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高剑平于2007年6月10日,向港口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转让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经港口区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6月30日,港口区国土资源局作出同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港区国土资涵2007、419号),并依据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为高剑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港区国用2007第01000631号),港口区国土资源局是严格依照有关管理规定为高剑平办理国用土地使用证的,没有任何违反任何有关法律规定;因此高剑平所持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你已就港口区人民政府为高剑平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经法院审查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港口区人民政府为高剑平办法《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没有侵害到你的合法权益。

 

   总结以上三点,就体现了防城港市国土局港口区分局已经是歪曲了事实,否则不会一再强调他们给高剑平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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