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记录 > 正文

最高检:余刑3个月以上罪犯将全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时间:2013-01-27 | 作者:消息  | 来源:网络 | 点击: 1213 次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正在联合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要求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对依法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做到全部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解决看守所将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等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顺利实施。专项检查已经从1月21日开始,要持续到4月30日。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监狱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为切实促进看守所、监狱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促进检察院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决定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方案,检查活动将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看守所内的留所服刑罪犯和其他已决罪犯进行清查,对于余刑仍在一年以上的罪犯,一律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二是2013年1月1日以后,看守所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一律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将其中所有的未成年罪犯一律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不得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

三是2013年1月1日以后,检察院一律不得同意或者批准看守所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有期徒刑罪犯留所服刑。

四是对于看守所送交执行的罪犯,符合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监狱应当依法一律予以收监。

五是各级检察院及其派驻检察室应当严格、依法加强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活动的法律监督

六是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区公检法司机关联合或者单独制定的关于罪犯交付执行、留所服刑和监狱收监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违反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应当一律予以废止或修改。(记者孙莹)

上一篇:新媒体助各地两会“接地气” 微博问政期待...
下一篇:抱歉暂无数据

相关资讯

  • 【人大代表为人民】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

    城乡信息参考网: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带头作用,4月22日,七团玛滩镇人大代表赴七团十三连开展全国两会精神宣讲...[详细]

  • 学党纪强党性 守纪律勇作为

    城乡信息参考网: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知底线、守纪律的规矩意识,切实做好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贯学习,3月份,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分公司党委组织开展“学党纪强党性 守纪律勇作为”的主题活......[详细]

  • “無名公益”爱心团队赴雪山乡开展爱心捐助回访活动

    城乡信息参考网:“無名公益”爱心团队对雪山乡来说并不陌生,他们在雪山乡开展爱心助学行动已有3个年头。在2022年,市公安局驻雪山乡工作队携手“无名公益”团队赴雪山乡走访调研,收集了困难家庭的在读小学生......[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