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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数百亩林地被毁变豪华墓群谁之过?

时间:2016-03-22 | 作者:admin  | 来源:中国网 | 点击: 1319 次

 

 

 

林地被毁后变为墓地()()()()()() 图((()(*8   *8988???(((()))((()())((((

 

 高端观察网据中国网法制频道讯:西部高原城市西宁,气候高寒干旱、自然条件差,有史以来山上光秃裸露,无树缺草。面对长期处在风沙笼罩之中的省城,青海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实施西宁南北山绿化工程的决定,动员全市人民开展大规模绿化活动。西宁南陵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带着绿色的梦想承包了南酉山,投巨资植树造林,以此来改变西宁的生态环境。然而,令南陵公司人意想不到的是,经过他们不辞辛劳造出的数百亩林地,却被青海福利凤凰山公墓有限责任公司大量砍伐后建成了墓地。凤凰山公墓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而且给南陵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招商引资南陵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响应国家退耕还林和青海省绿化西宁市南北两山的决策,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18日,主持召开了声势浩大的招商引资大会,南陵公司负责人被邀请参加。就是在这次大会上,城中区政府作为甲方与南陵公司签订了一份《城中区南酉山耕地承包合同》,时任区长柳安宁代表政府在合同上签字。

 

 2000年5月3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做出了宁政(2000)141号《关于西宁市南陵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生态治理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城中区人民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南酉山荒山154408.6平方米承包给西宁南陵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生态治理项目及旅游景点建设用地,承包期为50年”。同年6月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南陵公司颁发了宁国用(2000)第360086号和宁国用(2000)第3600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自此,南陵公司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开发受阻又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出笼

 

 南陵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开始对项目进行基本建设时,却遭到了城中区南酉山村村民的阻拦。村民们以区政府不应收取南陵公司的承包费为由,阻碍交通,挖断道路,致使南陵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开发建设。后经城中区政府协调,要求南陵公司与南酉山村民委员会另签一份合同。为使施工能够顺利进行,出于无奈,南陵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又与南酉山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南陵公司自2002年起,其承包费交于南酉山村民委员会,暂时解决了当时南酉山村民阻碍南陵公司开发建设的难题。虽然该《土地承包合同》显示:“原公司与城中区人民政府耕地承包合同同时作废”,但该合同上并没有城中区政府印章及区政府代表签字。

 

    挑战高原南陵公司投巨资向荒山要绿色

 

  西宁平均海拔较高,每栽一棵树、每植一片绿,比低海拔地区要困难得多。加之干旱缺水等恶劣条件,植树更是难上加难。

 

 南陵公司全体员工不辞艰辛,先后在所承包的南酉山上修建了房屋、亭子、牌坊、道路等灌溉基础设施。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陆续引进了槐树、柳树、榆树、扁柏、沙枣树、速生杨、新疆杨、青海杨等各种树木170余万棵进行种植。除此之外,他们还对部分荒山、荒坡、荒沟进行回填、平整出可绿化土地58亩。

 

  据南陵公司负责人讲,在南陵公司合法利用土地之前,该宗土地大部分已多年闲置而未开发利用。南陵公司经过长达七年的开发建设,雇用农民工数千人次,先后通过贷款、自筹资金,直接投资3591万余元。逐步实现了生态治理目标,使开发区域成为了集绿化、园林、生态为一体的景区。


  

    一纸协议林木遭凤凰山公墓公司恶意毁伐

 

 2006年南陵公司经人介绍,与青海福利凤凰山公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在保持现有土地绿化的基础上,双方可适当开发公墓。前提是,凤凰山公墓公司必须到相关部门办妥合法的公墓建设手续后,才能进行合作经营。正是这份协议,此后引发了林木被凤凰山公墓公司大量砍伐,原有植被被毁的严重后果。

 

 自2007年4月开始,凤凰山公墓公司在未办妥利用南陵公司绿化区域建造公墓的有关手续,且未经南陵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开始了擅自毁伐树木、拓宽道路,以建造公墓为主要工程的非绿化建设,并将公墓公开销售。尽管南陵公司数次给凤凰山公墓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停止不法行为,但凤凰山公墓公司根本不予理睬。

 

 在此情况下,南陵公司于2008年1月9日向青海省森林公安局报案,森林公安局即对凤凰山公墓公司之毁林行为立案侦查。2008年3月28日,青海省森林公安局以凤凰山公墓公司及法人代表杨秉兴以谋取单位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中林地管理的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罪,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有关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补充侦察后,至今无结果。

 

    林地变脸原有林地已成豪华公墓群

 

  在南陵公司开发的林地上,昔日数百亩绿林如今只剩下小小一片,树木被砍掉后的土地上此时已经变成了公墓群。

 

  据南陵公司负责人介绍,自凤凰山公墓公司开始毁树造墓以来,修建、销售墓冢近万余座,获利高达亿元以上。而南陵公司则被毁伐树木150余万株,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环保生态损失高达数十亿元。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早就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而西宁市城中区却再现数百亩林地被毁变墓地的事件,着实罕见。

 

    雪上加霜南陵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南陵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南酉山村委会与南陵公司之间又因承包土地的性质、承包费的交纳等问题产生争议,引发南酉山村村民集体上访。2009年5月25日,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宁国土资(2009)250号《关于注销宁国用(2000)字第360086、3600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书》。南陵公司不服,向西宁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西宁市政府决定不予支持。

 

 南陵公司仍不服,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1月4日,城中区法院作出(2010)中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南陵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南陵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宁中院终审认为,西宁市国土局在对南陵公司所使用的土地报批及审核登记时,以城中区与南陵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主,在未经核实权属的情况下,为南陵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实存在工作失误。西宁市国土局经报请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作出的注销决定,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地五十八的规定。

 

  西宁中院同时认为,至于南陵公司所称其在争议土地上投资巨大,市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其造成严重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市国土局及城中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应综合考虑南陵公司、南酉山村委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最终,驳回了南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欲哭无泪南陵公司的巨额损失谁来承担

 

  二审判决后,令南陵公司难以理解的首先是土地权属问题。南陵公司认为,早在1996年9月24日,青海省土地管理局、青海省农林厅就联合下发了青土籍字(1996)第146号《关于西宁南北两山绿化用地土地确权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西宁市南北两山绿化区内的荒山、荒坡、属于国有土地,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而且,该通知是以青土籍字(1996)第146号文件下发的,属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文件,在该文件未经依法撤销之前,其下级单位,包括西宁市人民政府均无权改变该行政确权文件,更无权另行确定土地所有权权属。尤其是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将该宗地确权给南酉山村委会。

 

  南陵公司负责人特别提出,开发建设和绿化南酉山是城中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南陵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该宗土地系国有土地。况且公司所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是他个人或公司伪造,而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而颁发。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无论政府颁发和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与错,南陵公司均没有任何过错。

 

  林木被砍伐,林地被毁,《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致使南陵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真是欲哭无泪。南陵公司不得不质疑:不管土地的权属归谁,但树木却是南陵公司栽种的,基本设施更是南陵公司开发建设的。为何对凤凰山公墓公司毁树造墓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履行职责,加以制止、处罚?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朝令夕改?南陵公司的巨额损失应当有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意见: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根据本案事实,针对南陵公司的质疑,权威法律专家给出了如下意见:

 

  从理论上来讲,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公定力。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在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后依法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依法颁发的权属证书具有相对人期待的法律效果,且有理由完全相信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信力,从而形成信赖利益,这就是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具体到本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如南酉山村委会无证据证明该争议的土地权属系南酉山村委会所有,且所争议的土地在青土籍字(1996)第146号《关于西宁南北两山绿化用地土地确权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宁南北两山绿化用地”范围之内,南陵公司使用的土地则为国有土地。

 

    有错必纠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题中之义。有错必纠虽然是一条基本的司法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棘手、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和政府相关的案件时,法院就显得顾虑重重、畏手畏脚,致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法院作为社会公平的守护人,必须坚持公正的司法理念,坚守公平、正义的阵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纠纷,因为,这不仅是有错必纠原则和司法为民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南陵公司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且经西宁中院终审,该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若南陵公司对西宁中院终审判决不服,认为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同时,南陵公司可依据西宁中院查明的事实,主张西宁市国土局在未经核实权属的情况下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存在工作失误,对南陵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请求国家赔偿。

    凤凰山公墓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凤凰山公墓公司在未完善利用南陵公司绿化区域建造公墓的有关手续,且未经南陵公司允许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始了擅自毁伐树木、拓宽道路,以建造公墓为主要工程的非绿化建设,并将公墓公开销售等行为,西宁政府有关部门却不予制止,涉嫌渎职。同时,凤凰山公墓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南陵公司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另外,南陵公司可依据与凤凰山公墓公司的有关《协议》,通过民事诉讼向凤凰山公墓公司主张权利。

    政府应坚持依法行政、尊重民意、化解矛盾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由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对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而城市规划混乱和土地权属不清亦已经渐渐成为各个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通病,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最多,地方各级政府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对于这些复杂的矛盾和问题,不应该单纯一刀切,更不能够以权谋利,损公肥私,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应该冷静和理性分析矛盾,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程序,厘清权属关系,恰当地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合理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团结和谐的局面。

 据悉,3月10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就生态环境建设上强调,一定要生态保护优先,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从习总书记的话里,我们看到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只有美丽中国建起来了,中华民族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此,有关本事件的处理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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