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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从实际出发的立法传统?

时间:2019-04-17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982 次

立法之所以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是因为它是定分止争,确立不同等级、权利义务关系的规矩,是兴功惧暴、惩奸止邪的强制手段,是治国理政、维持国家纲纪的重要准绳。从历史上看,无论是统一政权还是偏安一隅的地方政权,都在立国之始就着手制定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很有价值的立法原则。

 

一、从时空实际出发

 

先秦时期,从管仲到韩非,法家多有“法与时转”的论断,反映了进化的历史观和以经验为基础的实证精神。后世之变法者莫不以此为圭臬。

 

至晚清,国势衰微,民族危机深重,变法之声风起,论者皆以法的可变性为依据。如龚自珍说:“自古及今,法无不改,势无不积,事例无不变迁,风气无不移易。”魏源在论证“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亦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的同时,提出前人所从未提及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冯桂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蛮貊吾师之。”康有为为变法维新而大声疾呼:“圣人之为治法也,随时而立义,时移而法亦移矣。”梁启超也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中国古人还从空间实际出发进行立法。西汉韦贤说:“明王之御世也,遭时为法,因事制宜。”宋人曾巩说:“因其所遇之时,所遭之变,而为当世之法。”叶适说:“因时施智,观世立法。”明朝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

 

立法从时空实际出发,反映了朴素唯物主义的历史观、法律观,是法律发展的规律性的体现。法律如果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非但不能起到推动的作用,反而会成为束缚社会发展的桎梏。

 

二、从国情实际出发

 

关怀农业生产,以农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历代有关土地立法、水利立法、厩牧立法、农时立法以及天文历法等都是与农业相关的立法。它是农民经营小农经济、维持一家温饱的重要法律保障。早在云梦秦简中,便有惩治擅自挪用地界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盗徙封,赎耐。”历代经济的繁荣、国民的安宁,都和农业立法得当密切相关。唐贞观之治与开元盛世就是得益于均田法的实施。为了保证农民耕种不违农时,从唐朝起,还制定了“务限法”,即每年农忙季节各州县官府停止对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以免有误农时。

 

注意发挥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相互补充。辽阔的疆域使得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极不平衡,以至统一的朝廷立法不可能涵盖差别极大的广大疆域,因而需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限于文献记载,清以前的地方立法已多不可考,只有清朝保留下来了以省为单位的地方立法——省例。凡涉及一省行政、民事、刑事、经济、文教、司法、风俗者,为综合性省例;凡属于一省单一事项者,为专门性省例。省例仅通行于一省,而且须奏请中央批准,与中央立法相抵触者无效。

 

制定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律。中国从秦朝起便形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唐时期,朝廷为了调整边疆民族关系便已进行了必要的民族立法,但史书记载语焉不详。只有清朝保留了大量的民族立法,覆盖了新疆、西藏、青海、东北以及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民族立法的内容繁简不一,但总的说来不外行政、民事、刑事、经济、军事、司法、宗教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


来源:求是网


责编:张慧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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