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徽 > 正文

广西展示乡村治理“试验田”的示范效应

时间:2019-11-26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2451 次

广西展示乡村治理“试验田”的示范效应——新时代广西“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报告

 

    城乡参考网广西1122日电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为落实这一精神,由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广西民族大学牵头,由广西民族大学校长谢尚果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广西民族大学杰出人才引进宋才发教授带队的调研组,分别于20191月赴广西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7月赴河池市南丹县、宜州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以及玉林市玉州区、博白县、兴业县等,就广西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情况展开调研。调查工作深入扎实,调研报告细致翔实,引起中共广西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115日中共广西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世勇同志,对调研报告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将该“研究报告”印送给自治区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一、广西“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凸显“试验田”的示范效应


       (一)各地探索村民自治的新模式,为推进治理重心下移提供“广西经验”


       1.提升基层自治组织管理水平。这主要体现在:(1)严格实行民主选举,充分保障群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严格实行民主决策,推行社区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联系会议、议事协商、村民议事会议制度;(3)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引导城乡居民依法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管理;(4)严格实行民主监督,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重点履行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的民主监督职能。


       2.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完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企业行规、集体协商等方式,形成了一套有广西特色的基层自治模式。坚持群众的“权”由群众使,群众的“事”由群众办,群众的“利”由群众享。在农村事务管理中,基层党委政府把握方向,引进项目资金,提供技术指导,不插手村级具体事务,把依法决策权、资金合法使用权、农村事务管理权下放给群众。群众的集体收入全部由村委依法安排,群众的财政奖补资金全部按时足额发放,扶贫项目资金全部用到群众身上,群众可以组织实施的项目,全部放手让群众来干。


       3.村民自治效果显著。广西宜州合寨村是村民自治的发源地,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各地以“党领民办?群众自治”的基层治理模式,开展屯级公共事务民主管理,在自然屯先后成立屯级党群理事会,进一步探索和拓展村民自治的新内涵,在屯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村屯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二)各地不断夯实乡村法治成果,平安乡村建设成绩斐然


       1.法治宣传与法治文化建设相得益彰。通过有民族特色的法治宣传活动,打造民族法治文化,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法治理念和正确维权思维。譬如,三江县充分利用传统民族节日,通过侗戏、讲款、侗族大歌、芦笙踩堂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寓教于乐,让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行为更接地气。并且形成了“多耶普法”、“侗戏普法”等一批独具民族特色和影响力的法治宣传活动品牌。

       2.乡村法治服务水平不断提升。(1)一村一法律顾问全面实行。依法化解村民矛盾纠纷,提高乡村法律服务水平,彻底打通基层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把“贴心服务”送到群众身边。(2)推行巡回公证办公制度,保障贫困群体在脱贫过程中的产权公证等相关需要得到及时满足,对于行动确实不便的贫困户,为其积极提供上门办证服务。(3)简化优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提高审查效率,缩短扶贫对象从申请到获得法律援助期间等待时间,保障援助及时送达。


       3.乡村扫黑除恶成效突出。(1)围绕依法严惩,加强摸底排查,突出对重点人员和领域的管理。加强对重点人群、校园周边和重点项目进行细致排查,加大对矛盾纠纷、信访问题、重要重点群体、重要重点人员进行全方位排查,建立台账管理,做到不漏一人一户。(2)营造全民扫黑除恶浓厚氛围。组建扫黑除恶宣传队,进屯入户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开展扫黑除恶暨禁毒宣传、反邪教“进农村”“进家庭”“进企业”等活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


       (三)各地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资源,德治助力乡村振兴平稳推进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不断完善。(1)积极推动民族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譬如,龙胜县把“代表性非遗项目”请进校园,每周安排一个下午时间学习12种“非遗”项目,如侗族芦笙舞、刺绣等,让“非遗”传承真正进入学生的心里,实现文化传承和知识学习双赢。(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活力。各地都在挖掘民族文化遗产潜力,通过与民族旅游相结合,开发利用民族传统文化,发展特色民俗旅游活动。


       2.垂范乡里的文化贤人成为乡风文明的推动者。(1)选树乡贤模范、广泛宣传,引导乡贤成为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不断扩大“当代乡贤”的影响力,让“当代乡贤”成为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和引路人。(2)鼓励、支持乡贤配合村“两委”牵头整治陈规陋俗。引导乡贤针对封建迷信、赌博吸毒等不良风俗,组织成立红白理事会、戒赌会、戒毒会,倡导移风易俗。(3)引导乡贤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和乡村治理。鼓励乡贤参与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用嘉言懿行规约乡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文明传承。


       3.“民族习惯法”辅助法律规范适用乡村治理实践。民族习惯法是构建乡村多元化纠结解决机制的关键因素,许多习惯法都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的作用。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乡村里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缓解这些矛盾纠纷不仅需要司法系统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审判效率,也需要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通过习惯法的运用,可以化解大部分乡村社会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二、广西“三治结合”乡村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村自治力度和能力仍需不断改革与加强


       1.探索回归在自然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农村乡村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表明,在法定“行政村”与传统“自然村”两种基本单元之间,由于自治单元与产权单元发生错位,农民群众与行政村的其他自然村、其他村落农民的利益相关性不断减弱。“行政村”与传统“自然村”之间相互脱节,村委会原本应当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功能,结果异化成为一个半行政化、机关化的机构,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基层政府迫切需要厘清村委会与政府之间的法定关系,减轻村委会不应有的行政负担,激发和增强乡村有效治理、乡村振兴的领导能力和内生动力。

       2.基层社会组织治理作用发挥缺位。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有些基层政府从“全能主义”的认知理念出发,不仅把“村民委员会”视为政府机构和职能的延伸,而且把基层社会组织当作政府的“附属物”,损害了社会组织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独特作用的发挥。随着“以人为本”城镇化在民族地区的快速推进,农村青年有的到城镇安家落户,多数结伴到城市“打工”做劳务,农村的“空心村”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的村干部有的缺乏“政治热情”,有的嫌国家给予的经济“待遇太低”,“不想干”“不愿干”的人越来越多。


       3.需要探索治理重心下移的新路径。以自然村为自然单元的“村民委员会”,既是农民群众自主解决单家独户无法解决的基本公共问题的“最小单元”,也是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并达成共识的“最大单元”,还是共同处理自然村范围内公共事务的组织形式。201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创建。”在中央一系列文件的指导下,尽管探索在村民小组或自然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4.乡村组织及公共权力被异化和弱化。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青年农民进城定居或进城务工的人数急剧上升,在农村留守的老少妇弱群体,既缺乏内生秩序的能力和动力,也缺乏民主参与意识,习惯于“听天由命”的服从,致使村委会的权力无限膨胀扩大。有些由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居然不代表村民的意志,村级组织公共权力异化为某些村干部个人的私权,“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官自治”,甚至成为村少数干部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极少数村干部给乡村治理法治化设置障碍。

       (二)乡村法治环境和法治体系亟待完善

       1.乡村扫黑除恶依然严峻。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操纵和经营“黄赌毒”。这些黑恶势力严重侵蚀了基层政权,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政治形象,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清除“村霸”势力,是振兴乡村战略必须要面对艰巨任务。


       2.乡村治理法治人才匮乏。(1)律师资源匮乏。基层法律工作者少,一村一顾问施行效果参差不齐。在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中人手和经费严重不足。(2)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编制不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推进难。(3)公证员队伍缺编严重。具备同等条件的人才通常优先考虑工资、基本生活条件更为良好的市区,真正愿意留在基层工作的人员少之又少。(4)法治服务队伍断层现象严重。


       3.乡村法律服务站点建设滞后。(1)覆盖乡镇的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尚未建立。民族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通常较为分散,加之缺乏有效的整合调度,难以形成合力进行公共法律服务。但仍存在调解量大、供给不足、超负荷运转的困境。(2)缺乏贴近基层的公共法律服务便民站。乡镇司法所基本上都是“人少事多”,多数司法所办公场地较小,甚至与村委会的办公场所相重合,面对基层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难以应对。(3)缺乏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网上平台。大多数乡村未建立统一的法律服务网上平台,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法律服务”的新模式。


       4.基层矛盾解决机制亟待完善。(1)基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有待加强。对容易酿成大事端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缺乏防范于未然的见微知著之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不强。(2)乡村社会组织间职能冲突。广西属于少数民族自治区,各地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如侗族的“寨佬”、“老人协会”。这种组织之间缺乏对管辖事务权限的划分,时常出现管辖冲突,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没形成。广西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必须寻找国家法与习惯法之前的协同路径,建立良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乡村文化自觉和德治引领功能有待提升


       1.民族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动力不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活态”传承,并不是要一味地因循守旧、一成不变地保持古老原型,它需要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适应性,始终保持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一些精湛的民族传统技艺,呈现出生产方式落后、适用面狭窄的弊端,大量的外出务工人员加剧传承中坚力量丧失,网络等新生活媒体逐渐占据群众业余生活领域,民族文化生存空间的压力越来越大。


       2.乡村德治功能突显不够。乡村治理是一个充满德性与文明的过程,乡村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地方政府必须在系统梳理、修改完善有关乡村治理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同时,悉心指导乡村组织和民众修订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农村软法”与“国家硬律”之间的关系。在培育良好村风民风、改革乡村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德治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特别是在保障村民利益、体现村民意志、激发乡村活力诸多方面发挥作用。

       3.民族习惯法与时俱进欠缺。乡村居民法律意识还不够,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还没有形成,处理问题的方式大多还停留在依靠宗族、村规民约上,主动寻求法律防范、法律维权的不多。譬如,侗族的“侗款”源于联姻制度,从侗族村民之间的联姻扩大到部落之间,形成于唐代,宋朝时发展鼎盛,明清时期逐渐走向衰落。当下旧“侗款”已经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很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很多村规民约都是由以往的“侗款”演变而来,与国家制定法时有冲突。


       4.乡贤文化功能亟待发挥。思想认识不足制约了乡贤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个别地方群体对乡贤文化建设的认识偏差仍然存在,少数党员干部对乡贤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错误地认为乡贤文化建设是“虚的”,部分群众不能正确对待乡贤及乡贤文化存在的价值。政策机制不完善成为制约乡贤文化建设的瓶颈,不少地方没有建立起激励乡贤回乡建设、乡贤文化发展相应的政策和机制,不能很好地调动乡贤积极性,乡贤文化作用发挥不出来。传统的说教式、讲解式仍然占主导地位,难于有效地吸引人、教育人和引领人。


       (四)“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尚不成熟


       进入新时代以来,广西各地社会治理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少数民族群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较,还有较大差距。如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如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激发自治活力;如何推进农村移风易俗进程,依法打击各类犯罪,保障民众合法权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规民俗;如何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解决乡村治理中社会秩序管理、土地利益分配、财政资源使用、乡村空心化和萧条化等难题,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体系,迫切需要完善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做支撑。


三、完善广西“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对策


(一)不断提升乡村自治动力,创新乡村自治机制


       1.坚持和完善乡村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落地生根的结果,也是法律赋予乡村治理的主要制度安排。在乡村治理实践进程中,要致力于形成既符合国情实际和广西实际,又能够体现时代特征、充满活力和规范有序的乡村自治机制,努力实现“村事村议、村事村管、村事村办”,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社会团体的治理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需要国家从顶层设计出发,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乡村治理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乡村善治之路,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陈旧模式,为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提供均等机会和制度保障。只有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真正做到乡村振兴为了农民、乡村振兴成果由农民共享,才能够汇聚乡村的强大合力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


       2.牢固确立乡村社会治理的新方向。新时代的村民自治需要谋划新的发展空间,给“村民自治”予以重新定位。应当及时考虑把村民自治体系由原来的“村民自治”,有计划、有目标的逐渐转向农村“社区自治”,将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转变为“农村社区治理”,良好的基层社区治理是良好的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有效的农村基层社区治理活动,是由政府、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企业和社区居民等主体共同完成的。意味着必须通过政府和农村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创新,尤其是通过推进“振兴乡村战略规划”的实施,形成农村基层社区治理新的政策导向、谋划新的发展空间,既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获得行使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也让包括“户籍农民”和“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农村社区”居民,获得更多由改革开放带来的积极成果,以及由基层社会治理带来的发展红利。


       3.凸显社会组织在基层自治中的作用。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上,应当打破原来那套“自上而下”的线型治理模式,依法界定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把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更多的让渡给市场,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网状治理”模式当中来,充分释放基层社会治理“微主体”的“大能量”作用。要依法对服务农村基层的各类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服务行业等社会组织予以激励和赋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大胆放心地开展社区服务工作。针对民族地区农村精英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可在措施上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由政府担负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保障责任;从政策上进一步加强对贫困群体的帮扶力度,增强民族地区农民群众的内生动力,把改善民生同完善乡村人才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提高民族地区农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4.实现“多元共治”的乡村自治模式。相对于传统治理与高度集权的“统治型”治理趋同,新时代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应当更多的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致力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治理”模式。在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由于存在社会治理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干预”和“控制”,实质上阻碍了社会治理组织功能的释放,致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发挥的积极作用极其有限。反应在农村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养老、公共卫生方面,当下主要靠政府部门孤军作战、单一发挥作用,很难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増长的社会公共需求。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根本路径,在于“权力”与“权利”相互之间的均衡协作和有序互动,基层政府自觉做到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建设廉洁政府、透明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是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二)不断加强乡村法治建设,培育乡村法治文化


       1.加强乡村治理的地方立法。乡村治理应当以常识常态为基准,遵循制度约束和法律约束,促进乡村治理逐渐形成成熟定型的格局。要实现新时代乡村治理法治化,就要在“不违背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发挥法治与德治的规范作用,着力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使地方立法成为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体现和突出村民自治的地方特色。尤其要加快自治条例和相关单行条例制定的进程,强化民族地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内容的理解和认同感,增强民族地区农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立、改、废”三个方面协同推进,及时出台农村社区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尽快形成以“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先行”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2.建设适合农村基层法治的服务体系。(1)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法律规范的顶层设计。出台保障和规制基层政府公共服体系的法律规范,依法促进和督促基层政府的一切工作,始终坚持以农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建立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清单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和可持续的基本服务。(2)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法规建设。地方立法机关要在督促公共文化保障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发展规划(20172020年)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技术指南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基层政府如何落实保障民生、服务民众的制度规范,注重从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层面保障相关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3)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从观念上消除“恩赐”的思想意识,加快政府“放管服”体制机制改革,推行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推广“互联网+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引入“第三方评估”体系。要在着力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加快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建设步伐,研究制定适合农村社区治理实际的相关行政法规。


       3.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常态化。(1)建立法律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民族地区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实际,强化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建设,建立政府法律责任清单,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力度,严格要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事。(2)加强法律监督,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问题无小事”,老百姓的事儿就是人民政府和国家权力机关天大的事。农村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到底都同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缓解农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关键在于政府把治理框架搭建好、条件配置好、环境建设好,实现农村社会治理常态化,引导和鼓励利益群体、社会组织参与到治理的实践中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治理成果。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才能够营造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秩序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发挥乡村德治功能,营造良好乡村德治环境


       1.发挥德治在乡村事务治理中的价值引领、教化世人、约束与调解作用。(1)地方在系统梳理、修改完善有关乡村治理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同时,悉心指导乡村组织和民众修订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农村软法”与“国家硬律”之间的关系。在培育良好村风民风、加强和改良乡村治理机制的过程中,德治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2)道德与法律互为表里、相互渗透,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坚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推动乡村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应当挖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礼治”思想、村规民乐、家教家风、民族习惯法等。(3)民族地区历史、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民族地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民族基础。社会治理的法治理念、思维方式,必须适应和适合当地民族文化环境;社会治理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必须符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参与治理的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尊重民族习惯法等。


       2.积极构建乡村社会诚信体系。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节点上,广西作为民族自治地区,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要抓紧构建覆盖全社会的社会诚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的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要通过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对失信行为进行经济制裁、行政处罚和司法惩处,让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让道德败坏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始终做到在诚信创建过程中赏罚分明,使所有社会成员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文化自信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坚实基础,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够为社会诚信提供智慧和道义支撑,它具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功能作用。民族地区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都应当自觉地坚持以文化自信促进社会诚信,以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从整体上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实力。


       3.把乡村德治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基层社会所提倡的道德理念、社会价值追求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建立以规立德、以文养德、以评弘德的德治建设体系,把德治抽象宽泛的概念、崇高理想追求,具体地落实到人们细微末节的行动当中去。当下迫切需要从保护、传承和整合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角度,进一步推动公民道德工程建设,推动农村社区德治的良性发展,达到和实现提升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效能的目的。要从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当中,寻找和挖掘优秀要素与资源,实现乡村道德教化、构建乡村本体性价值观念;引导和发挥乡贤、寨老等民间力量,在实现乡村道德教化、强化道德约束方面的积极促进作用;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乡规民约、传统节庆活动,发挥其在改善乡村人际关系、增进乡村内聚力、规范基层社会秩序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达到减轻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成本、有效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目的。


(四)构建新时代广西“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1.依法推动治理重心向农村基层下移。重心下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的实践,正在有计划、有目标的由“行政村”向“自然村”下沉,村民是村民自治的关键主体;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重点,开始由“乡镇与村庄关系”向“行政村与自然村关系”转变。与此相适应的是农村基层政权,也开始由过去的“汲取型政权”向“服务型政权”转变,预示着基层政府为村民自治的新发展释放空间;国家政权开始有计划的下沉基本功能设置,在本质上反映了基层政权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制度博弈,这是乡村治理实践的一个伟大的和根本性的变革。在治理重心向下转移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把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同基层党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好党组织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这是确保实现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并取得预期成效的基本前提。


       2.创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广西处于祖国西南边陲地区,地理条件、气候环境处于劣势,交通闭塞、生态环境脆弱,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也给乡村社会治理带来困扰。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创新过程中,一定要强化基层政府对农村综合治理的主导作用,深化村组治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村民代表会议为核心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将村务决策权放宽到村民代表会议上,继续扩大基层民主建设中的群众自主权利,促使村民代表会议成为基层村民自治的决策平台。譬如,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通过推进乡村治理智能化,发挥大数据治理、“互联网+乡村治理”等新模式,就可以释放现代科学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优化治理技术工具,把制度优势与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促进现代技术在乡村治理的各个领域深度应用,不断提升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3.推进乡村事务治理“三治”有机整合。广西有着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应当积极借鉴“枫桥经验”在乡村治理中的运作机制及实践,结合广西实际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三治”整合体系。以乡村自治为基础,激发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内生动力。构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必须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根本性举措。以乡村法治作为核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构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也必须以乡村法治作保障。在民族地区乡村除了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正式法律、法规,还存在大量的村规民约、民族风俗、民族习惯法等非正式社会规范,这些非正式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予以重视。以乡村德治为支撑,为构建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情感支撑。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为乡村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提供重要支撑,使乡村治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成果执笔人:谢尚果、宋才发、马训祥、彭振;调研组成员:谢尚果、宋才发、马训祥、彭振、覃晚萍、蒋鸣湄、王颖慧、黄捷、秦莉佳、许威、兰晓峰、夏桂霞、孙鲁毅、李晓昀)


责编:李兰   王莉

相关资讯

  • 严肃文学,用阅历与青春握手

    城乡信息参考网: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up主,开始解读起严肃文学。从鲁迅到沈从文,从路遥到汪曾祺,从莫言到余华,大家的作品被一遍遍解读,让很多年轻人沉浸其中。这一现象让人不禁惊叹,严肃文学年......[详细]

  • 新兴铸管揽获河北省“携手工伤预防,共享幸福安康”擂台赛多个奖项

    城乡信息参考网:7月12日下午,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主办,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和纵览新闻客户端承办的主题为“携手工伤预防,共享幸福安康"的河北省冶金行业工伤预防宣传擂台赛,......[详细]

  • 缅怀革命先烈 传承水利精神

    城乡信息参考网:4月6日,塔北灌区管理服务站联合拦河闸灌区管理服务站及阿克苏河下游管理站组织50余名党员赴戴根发烈士墓共同开展“缅怀革命先烈、传承水利精神”主题党日活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传......[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