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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抗疫举措中彰显的民族智慧

时间:2020-04-10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930 次

作者:张晋藩 王斌通(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首席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古往今来,疫病一直与人类文明如影相随。我国古人很早就形成了对疫情的规律性认识。《黄帝内经·素问·本病论》称:大风早举,时雨不降,湿令不化,民病温疫。《周礼·天官冢宰》载:四时皆有疠疾。疫情横行之际,百姓深受其苦。然而,无论疫情如何肆虐,中华民族始终没有低头和退缩,而是奋起抗争,抵御住了一次又一次严重的灾疫侵袭,在疫情过后迅速复耕田地,繁衍人口,繁荣商贸,振兴经济。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以愈挫愈勇的坚韧、博大深邃的智慧,战胜了无数艰难险阻,这与历代不断完善的抗疫举措与制度建设密不可分。

 

历代法典均明确疫情为大事,将抗疫表现纳入职官考课

 

疫情关乎百姓安危,影响国家税赋收入,因此,历代在立法时都将疫情奏报列为国之大事,要求地方官据实上报,各地驿站不得拒绝和延误。唐令规定,呈报疫情的官文书须遵循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的期限,延误者处罚。《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大明律·吏律·公式》事应奏不奏条规定: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法律同时要求地方官详细勘验疫情致损情况,杜绝瞒报漏报,以确保朝廷准确掌握受灾情况。《大明律·户律·田宅》检踏灾伤田粮条规定地方官对一应灾伤田粮,应亲诣田所用心勘察,如故意隐瞒,通同作弊,须负相应刑责。

 

为督励各级官员全力抗疫,朝廷不仅派遣监察御史等钦差巡视、指导,而且将地方官的抗疫表现列入考课。对于因私废公、借机虐民、慵懒畏避的恶吏,一律依法严惩;对于奉公守法、廉能昭著、舍身救民的贤吏,则及时褒扬,以示奖优汰劣,赏罚分明。法律特别注重对上官的考课,只有上官勇于任事,居下位者才不敢疏忽。明景泰五年(1454年),右都御史李实巡抚湖广期间擅作威福,对人民饥疫救治不力,上疏自责,被朝廷撤换。这一严治上官的举措,使地方震动,纪纲为之一振。

 

历代法典还载有专条,打击谣言,稳定人心。《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设有禁止巫师邪术条和造妖书妖言条,明确了对制造及传播妖术、谣言等行为的刑事制裁,尤其规定,利用谶纬、妖书、妖言惑乱人心者,处以死刑。

 

官府和民间协力抗疫,共克时艰

 

除了法典规定,皇帝在疫情暴发时,也严令各级官吏施行仁政,安抚民生。明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颁布《宽恤事宜》,专门强调赈恤百姓和收葬遗尸:水旱灾伤去处,如遇饥民缺食,有司加意抚恤赈济,逃民招抚复业,免其粮差三年,及各处地方有因饥疫身死,无人收葬者,所在军民有司,即与掩埋,毋使暴露。在法律的严格要求和朝廷的三令五申下,地方官一般都能积极抗疫,实施开仓济民、差医治疗、建立义冢、收养遗孤等一系列措施。为帮助百姓恢复生产生活,地方官在大疫之后,多立足本地实际,向朝廷奏请免除或缓征税赋。

 

在抗疫过程中,各地的士绅乡贤也尽力给予协助。清乾隆帝曾谕群臣:从来救荒无奇策,富户能出资赈粜,足以助官赈之所不及,于闾阎殊有裨益。士绅乡贤在购置治疫药材、施粥接济百姓、收埋尸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疫情的防治效率,而且弥补了地方官府抗疫力量的短缺和救治能力的不足。正因为官府抗疫与民间自救密切配合,才最大限度减少了百姓的生命财产损失,受疫情影响的社会秩序也得以尽快恢复。

 

加强疫情预防的制度建设,总结经验,防患未然

 

经过长时间的抗争和对疫情的深入了解,历代除了在疫情暴发时组织力量,积极应对,也注意通过医药管理、医书刊印、仓储设置、司法审判等制度建设,加强疫情预防,形成一整套防治结合、多措并举的疫情治理方式。

 

秦汉以后,中央陆续建立太医署、太医局、太医院、尚药局等医疗卫生与医药管理机构,遇地方疾疫流行,遣医官分而治之。西晋出现了专门性的医疗及医药管理法规《医药疾病令》,至唐代,形成更为明确具体的《医疾令》,无论医官、医士的培养、选拔、考试、差派、考核、升赏,还是医药的采购、存储等,均有详细规定。明代颁布惠民药局之令,在各府州县遍设惠民药局,拨付公帑购置药材,每逢疫情暴发,凡军民之贫而病者,皆由医官治疗并发给药物;还在各地开办医学,培养医生。清代承袭明制,普遍建立地方药局,选择良医,尽心救治病患,全力保全民命。

 

为了普及医药知识,提升医疗水平,国家统一审核、收集和刊印医药书籍。北宋嘉祐二年(1057年),仁宗下诏设立校正医书局,委任专官,集合名医,对历代流传下来的医药书籍进行集中整理,《伤寒论》《金匮要略》《千金要方》等医书都得到认真校勘并颁行全国。明嘉靖时,世宗为帮助百姓抵御疫病侵袭,还亲自制定、检验《济疫小饮子方》,下令礼部刊印。

 

明清各府州县遵照朝廷政令广设预备仓、常平仓,储藏粮米,遇年荒赈贷百姓,逢灾疫救济民生。清代还于乡村、市镇广设社仓、义仓,使仓储备荒防疫体系进一步完善。皇帝非常重视发挥仓储在抗灾防疫中的作用,明太祖曾下谕:天下预备仓廪正为荒歉而设,即遣人与县官、耆民,照户给之,务使饥民切霑其利。康熙帝也说:救荒之道,以速为贵。倘赈济稍缓,迟误时日,则流离死丧者必多。虽有赈贷,亦无济矣。朕每闻水旱灾伤,即遣官动支正项钱粮赈济,以此故也。

 

鉴于罪囚久系狱中,在酷暑时节容易感染疫病,明清还实行热审之制,避免狱中疫情肆虐。每年孟夏,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等官审录罪囚,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神宗下诏:寄监人犯暑月易生疾疫,每夏四月,比照热审事例清查释放。邱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遣决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


 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以丰富的智慧、坚强的意志,一次次战胜了疫情。今天,相信我们能够再一次经受住锤炼和考验,取得这场艰苦卓绝的抗疫斗争的最终胜利。

 

来源:光明网

 

责编:李彤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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