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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何以屡屡发生

时间:2021-09-02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927 次

作者:舒锐 法律人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法处理了2起高空抛物案件,一起案件中,因嫌走楼梯运建筑垃圾麻烦,2人从4楼家中直接把家具板从窗户抛掷楼下。另外一起案件中,一女子和爱人吵架后将一块冷冻红薯从11楼扔出窗外,砸伤路人导致对方颅骨骨折。目前,上述涉事3人已被通州警方刑事拘留。

 

在全国范围内,高空抛物致人死伤,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天降乌龟、天降藏獒、天降砖头、天降砧板……形形色色的高空抛物伤人甚至致人死亡事件,相继上演。每一场事故的背后都是血淋淋的教训。事实上,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了人员伤亡,现行法律对之有着较为全面的法律责任定位。今年起实施的《民法典》更对此有专条规定。

 

在民事责任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确立了四个规则,一是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二是查清责任人的,则由其赔偿。三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四是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刑事责任上,肇事者如果有意针对他人抛物,将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直接故意);如果明明看到有人路过,还不计后果,将物品扔下去,也将涉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间接故意);如果将物品放在容易造成危险的地方,导致物品坠落,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

 

遗憾的是,法律规则已然明确,《民法典》甚至拿出专条来规制,似乎也并没有根治高空抛物这一顽疾,高空抛物的现象依旧屡见报端。笔者以为,其重要原因在于,在现行法上,如果坠物侥幸没有产生实际损害结果,那么即使曾经将公共安全置于严重危险中,危险制造者也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如果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则略显过重。最恰当的惩罚莫过于施以拘留或罚款等治安处罚。可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妨害公共安全的章节中,并没有明确将相关行为纳入其中,也并没有可供援引的兜底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走向了隐性,其结果就是只有出了大事故,责任才浮出水面。

 

如此责任承担模式自然难以让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也使得高空抛物不出事则已,一出事就是人命攸关的大事。可见,有必要从立法上搭建起更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针对高空抛物的危险性设置行政责任。只要高空抛物,即使没有产生实际伤害,也应为此付出代价,如果是故意抛物则应拘留,如果是不慎坠物,也应罚款。

 

当然,事后要追责,事前也需预防。无论是政府,还是小区、社区、街道,都必须采取更加行之有效且的方式,如社区讲座、入户科普等,加大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AI实时监测等技术对高空抛物进行监控,如上海某小区利用“AI神器”自动识别“高空抛物”的住户,如此, 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便可通过录像查找真凶,让法律追责来得更快、更明显、更有威慑力一些。(舒锐)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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