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约定各自负担父或母一方的生老病死。母亲去世后,已经完成“约定”义务的哥哥,是否应继续履行赡养年迈父亲的义务?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认定,家庭赡养协议不能排除赡养义务,根据此前协议的履行情况,判决兄弟两人承担不同比例的赡养义务。
陈大爷和已去世的妻子共生育了两个儿子,陈大和陈二(均为化名)。自2019年起,陈大爷一直卧病在床,日常的饮食起居均由现任的妻子照顾。随着年龄的增长,陈大爷的身体每况愈下,每月光药费就需2000元,仅凭1000多元的养老金已经不能维持生活。为此,陈大爷曾多次向两个儿子提出支付赡养费的问题,但兄弟俩却对父亲的赡养费分担问题争执不下。
无奈之下,陈大爷将两个儿子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各支付生活费、护理费2500元。之后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凭医疗费发票由两个儿子各承担一半。
庭审中,陈大表示拒绝支付父亲的赡养费,理由是30多年前陈大爷夫妇曾与两个儿子签订过一份《永立分书》,约定由陈大负责赡养母亲,陈二负责赡养父亲,直至父母去世。协议签订后,陈大按照协议赡养母亲,直到母亲离世。陈大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赡养义务,父亲的赡养问题应该由弟弟陈二一人承担。
法院认为,陈大不能因已按约履行《永立分书》以免除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年龄、当地的生活水平及陈大已依约履行《永立分书》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陈大、陈二按40%、60%的比例承担原告赡养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庭后表示,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也就是说,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法院结合老人实际生活需求,综合考虑了兄弟俩在此前赡养母亲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确定了不同的赡养比例,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倡导文明家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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