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的制度性应用举措
首先,在技术层面上,明确司法鉴定的功能作用。技术逻辑更关注材料和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保障鉴定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提高证据效力的关键,更关乎案件事实的认定,这种关联性须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确定证据是否能体现案件的事实及本质,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司法逻辑则更关注事实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司法鉴定的目的之一是利用司法技术披露案件的事实信息,以深化对证据所包含信息的理解,为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在更深层次上提供可供认识的对象。因此,司法鉴定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扩张了司法裁判者认识对象的范围,助力法官查明真相和解决争议,实现对不同主体利益及各种价值的保护,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其次,在角色定位上,明确司法鉴定的辅助性定位。当今社会,诉讼涉及越来越多的科技领域,各种各样的科学问题都在案件中得以体现,在很多情况下属于科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都将引入到诉讼过程中。法官因为并不具有专业的科学知识及技术手段,对于案件专门性问题,只能更多地借助于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员作出判断并提出意见供其参考。基于此,司法鉴定便在法学与科学之间架起了相互沟通的桥梁。司法鉴定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扩张了法官认识对象的范围。但需要强调的是,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意见证据,仍然仅仅是证据的一种,同样要接受法官的审查判断。
最后,在价值目标上,明确司法鉴定的主要价值目标。司法鉴定的工具性价值在于助力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当司法鉴定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后,很大程度上就是为裁判结果提供了相对确定的事实基础和技术支撑。司法鉴定的内在价值在于实现效率。相较于其他判断案件事实的方式,司法鉴定在效率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其具有的可重复性、便捷性和经济性,鉴定意见形成的及时性,可以使案件专门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时间成本。同时,司法鉴定通过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大幅降低了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促使并保证庭审得到较快推进,在整体上保证了诉讼效率的实现。
二、司法技术的机制性应用措施
司法技术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所应采取的机制性措施,是指微观层面助力司法目标实现的可操作性方案。为了实现司法技术与司法改革任务特征的契合,应当坚持“司法逻辑主导算法逻辑”的立场,进一步完善司法技术。故在司法技术赋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中心地位,避免过度依赖技术,以防止“唯数据论”的智能环境下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首先,借助司法技术降低司法行政工作压力,提升司法工作效率。例如借助图文识别、语音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卷宗收录及管理、庭审和合议笔录、文书制作与纠错等工作的自动化处理。
其次,借助司法技术提高审判工作的质效。例如通过智能证据审核、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和偏离度预警等技术应用,使以司法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司法技术与司法审判实现有机融合,进而通过技术为法庭审判赋能,提高审判的质量,进一步助推“庭审实质化”的发展。
最后,借助司法技术提升案件处理全流程的便民化程度。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目的就是要解决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因此司法技术应通过智能化的手段回应人民关切,提升便民程度。例如通过“云法庭”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庭审需要。
(作者:庞绚 闫瑾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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