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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复治理校园性侵诉求 被指简单模糊

时间:2015-02-27 | 作者:admin  | 来源:财新网 | 点击: 1272 次

     高端观察据财新网消息:日前,教育部信访部门在一份回复给民间公益人士的回函中称,教育部正在推动有关工作。但学者认为,教育部对校园性侵行为的定性过于简单模糊、处罚模棱两可,对性侵防治培训对象的锁定也有问题。 近年来,从中小学到高校校园,校园性侵案件屡禁不止,颇令民间反感。作为全国学校的主管部门,不少民间人士希望教育部承担更多的责任。

 

     日前,教育部在一份回复给民间公益人士的回函中表示,教育部正在推动各高校的保卫机构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将防治性侵害作为高校女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教育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治校园性侵事件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教育部的此封回函,源起于2014年12月4日几名公益人士的诉求行动。当日,李麦子、肖美丽等数名年轻女性来到教育部,希望就最近几年间频发的校园性侵案件,与教育部的有关负责人士对话,并敦促教育部加大对校园性侵害的防治力度。但是诉求者的对话提议,遭到了教育部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婉拒。在对话遭拒后,她们随即便向教育部信访部门提交了《关于教育部加强校园防治性侵害机制建设的建议信》。

 

     2015年2月10日,李麦子、肖美丽等人,收到了教育部信访部门在1月6日发出的前述回函。在回函中,教育部围绕着加强高校保卫工作队伍培训、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对于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惩处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答复。

 

      在回函中,教育部还特意引述了在2014年10月9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专门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规范,列出了包括学术不端、担任影响教学的兼职、收礼等行为在内的七项禁令。在这七项被称之为“红七条”的禁行行为中,第七項便明定: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意见》还明确规范,“高校教师有此类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教育部的回复,诉求者之一李麦子表示: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教育部的确出台了积极的政策规定,“但措辞比较保守”。李麦子举例称,国外的一些大学,例如哈佛大学最近已正式宣布,禁止该校教学人员和本科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甚至是恋爱关系。此外,该校教授不得同他们指导的研究生发生性关系;存在指导关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如助教)之间的性关系,也被纳入封杀名单。 李麦子说,“但教育部在‘红七条’中写的却是‘不正当关系’,教育部的措辞不够明确。”

 

    “妇女传媒监测网”的负责人吕频也表示,“红七条”仅从师德的角度,对教师进行了道德性的约束,但并未在惩治性侵方面,拿出实质性的应对举措。同时,“红七条”还忽视了师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下,受害者鉴於其弱势地位很难主动揭发、控诉施害者的事实。另外,在《意見》的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赔偿的细则。

 

    云南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欧晓鸥则认为,教育部这封回函的态度和认识,凸显了性侵防治工作中的三个问题。一是对校园性侵行为的定性简单化且模糊不清;二是处罚措施不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恐将出现“模棱两可”和“弹性操作”的可能性;三则是对性侵防治培训对象的选择、锁定有问题。欧晓鸥解释,《意见》一方面未将性侵防治纳入培训内容,另一方面却强调要加强高校女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忽略了男性,“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推卸政府和高校,作为预防校园性侵机制建设责任主体的义务。”

 

    2014年8月,民间公益组织“妇女权利关注网络”曾向31个省市的公安部门及教育部门发出申请,要求公开各省五年内的校园性侵案件数量及相关处理结果。但在发出244份信息公开申请后,只有19个政府部门公开了案件数量,回复率仅为6.5%。 

 

高端观察据财新网消息:日前,教育部信访部门在一份回复给民间公益人士的回函中称,教育部正在推动有关工作。但学者认为,教育部对校园性侵行为的定性过于简单模糊、处罚模棱两可,对性侵防治培训对象的锁定也有问题。

  近年来,从中小学到高校校园,校园性侵案件屡禁不止,颇令民间反感。作为全国学校的主管部门,不少民间人士希望教育部承担更多的责任。

 日前,教育部在一份回复给民间公益人士的回函中表示,教育部正在推动各高校的保卫机构强化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将防治性侵害作为高校女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此外,教育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治校园性侵事件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教育部的此封回函,源起于2014年12月4日几名公益人士的诉求行动。当日,李麦子、肖美丽等数名年轻女性来到教育部,希望就最近几年间频发的校园性侵案件,与教育部的有关负责人士对话,并敦促教育部加大对校园性侵害的防治力度。

  诉求者的对话提议,遭到了教育部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婉拒。在对话遭拒后,她们随即便向教育部信访部门提交了《关于教育部加强校园防治性侵害机制建设的建议信》。

  2015年2月10日,李麦子、肖美丽等人,收到了教育部信访部门在1月6日发出的前述回函。在回函中,教育部围绕着加强高校保卫工作队伍培训、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对于性侵害案件加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惩处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答复。

  在回函中,教育部还特意引述了在2014年10月9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这份《意见》中,专门针对高校教师的师德规范,列出了包括学术不端、担任影响教学的兼职、收礼等行为在内的七项禁令。在这七项被称之为“红七条”的禁行行为中,第七項便明定:高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意见》还明确规范,“高校教师有此类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教育部的回复,诉求者之一李麦子表示: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教育部的确出台了积极的政策规定,“但措辞比较保守”。李麦子举例称,国外的一些大学,例如哈佛大学最近已正式宣布,禁止该校教学人员和本科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甚至是恋爱关系。此外,该校教授不得同他们指导的研究生发生性关系;存在指导关系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如助教)之间的性关系,也被纳入封杀名单。

  李麦子说,“但教育部在‘红七条’中写的却是‘不正当关系’,教育部的措辞不够明确。”

 “妇女传媒监测网”的负责人吕频也表示,“红七条”仅从师德的角度,对教师进行了道德性的约束,但并未在惩治性侵方面,拿出实质性的应对举措。同时,“红七条”还忽视了师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下,受害者鉴於其弱势地位很难主动揭发、控诉施害者的事实。另外,在《意見》的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赔偿的细则。

  云南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欧晓鸥则认为,教育部这封回函的态度和认识,凸显了性侵防治工作中的三个问题。一是对校园性侵行为的定性简单化且模糊不清;二是处罚措施不明确,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恐将出现“模棱两可”和“弹性操作”的可能性;三则是对性侵防治培训对象的选择、锁定有问题。欧晓鸥解释,《意见》一方面未将性侵防治纳入培训内容,另一方面却强调要加强高校女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忽略了男性,“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推卸政府和高校,作为预防校园性侵机制建设责任主体的义务。”

  2014年8月,民间公益组织“妇女权利关注网络”曾向31个省市的公安部门及教育部门发出申请,要求公开各省五年内的校园性侵案件数量及相关处理结果。但在发出244份信息公开申请后,只有19个政府部门公开了案件数量,回复率仅为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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