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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收购上市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

时间:2018-01-27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982 次

26日,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修订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调,围绕贯彻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主要增加的内容包括: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公司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应当在保监会认可的资产登记交易平台进行发行登记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构造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进一步加强资管产品业务监督;加强委受托管理,要求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或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加强去嵌套、去杠杆和去通道工作;明确对保险资金运用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强调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双罚”,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严格保险机构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法规约束,进一步明确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

 

这些新增加的规定内容丰富,涵盖全面,将非常有利于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建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范机制,培育审慎稳健的投资文化,推动保险资金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管理办法》还将近几年有益实践经验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更好提升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和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养老等重点领域产业的广度和深度;规定保险公司除可以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受托保险资金投资业务;强化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要求保险资金开展上市公司收购使用自有资金;明确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风险责任人,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要求保险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等。

 

 

责编: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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