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1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原告申请的证人在出庭过程中,当庭签署了“证人保证书”,内容为“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之前,原告向法院递交了“证人作证申请书”,法院依法向证人送达了“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这是乌达法院积极推进诚信诉讼,落实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保证书制度,首份证人签署保证书的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时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诉讼中,由于个别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知情证人作虚假证言,甚至作伪证,严重妨害了案件诉讼,干扰了司法公正。新修订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于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促使证人如实作证,诚信诉讼,树立法庭威严,起到威慑作用。
(乌海市乌达区法院人民法院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