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索来源】
2017年12月6日,宣城市宣州区纪委接到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移送的一起关于该区狸桥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线索。接到此案件线索后,宣州区纪委立即组织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情况】
经查,2017年10月7日19时,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州区狸桥镇九龙南路29号门前路段,与停靠路边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96.2毫克/100毫升。10月10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对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10月24日,交警部门给予刘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7年12月15日刘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6月14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违纪者说】
刘某某在悔过书中写道:“我对未能严格要求自己而酿成大错十分懊悔,不仅辜负了组织上二十年的培养和领导平时给予的谆谆教诲,而且愧对年近七旬的父母的养育之恩,愧对妻子和女儿的殷殷期望,最为愧疚的还是对党组织形象造成的不良影响。 ”
【执纪者说】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 刘某某本应本着对社会、对组织、对家庭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职尽职,但因为缺乏敬畏之心,摆位不正,自律意识不强,终究触犯刑律、害人害己,最终受到党纪国法严惩。刘某某的教训值得所有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深刻反思、引以为戒,并时刻警醒自己,切实增强党纪观念和守法意识,严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驶,切实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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