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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因代购逃税被判10年

时间:2018-11-09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930 次

 

近日,“网店店主代购逃税被判10年”这一消息引起公众关注。那么,代购这行是不是真的不能做了?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解读称,代购行为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建议代购者注意缴税。专家认为,《电商法》施行后,个人代购时代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扬子晚报/扬眼记者马燕李冲

 

事件回放

 

做代购被判10年刑罚金550万元

 

11月2日,“TSHOW进口服饰”淘宝店上架了“新宝贝”,标题为“失联很久的店主道歉信”。上面写着:“各位亲,请原谅我的不辞而别,我现在广州女子监狱,因为这个店铺做进口代购被判刑十年,并处罚金550万,如有任何未尽的退款之类事宜,请联系我老公,他会全部负责”。

 

据了解,这个“新宝贝”是店主游燕的老公万健上架的。今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游燕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余万元,偷逃税额共计300余万元。法院判决游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物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需注意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

 

专家点评

 

代购逃税属于走私海外代购者注意缴税

 

因代购逃税判10年是否过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个人代购与走私的区别在于有无偷逃关税,从海外购买回国的物品如果超过免税额度的,需向海关申报并补足税款。伪报商品性质、低报商品价值以及入境不申报的行为均属走私违法行为,而若偷逃应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或1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将构成走私犯罪。

 

他表示,走私普通货物罪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制度,还侵犯了海关监管秩序和贸易公平。因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而非被告人违法所得作为判处标准,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10年已经是最低的量刑。

 

延伸阅读

 

《电商法》施行后个人代购将终结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律师表示,《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海外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但从电商市场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海外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指出,个人代购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跨境电商平台需要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纳税相关信息,上述规定意味着未来代购要以正规主体运作。董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新规意味着个人代购的时代即将终结,未来代购市场将只剩企业运营主体。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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