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候车时突然倒地身亡 意外伤害险是否对猝死承保?法院:保险受益人负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举证义务
被保险人在公交车站候车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意外伤害险是否对猝死承保呢?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受益人负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义务,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今年7月,唐某所供职的公司为其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经济型”团体保险。该险种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附加伤害医疗和附加现金补贴。其中,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5000元/人。不久,唐某在公交车站候车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唐某的妻子及儿子认为唐某的具体死亡原因没有查清,不应排除有外来伤害的可能,要求该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支付死亡赔偿金。
双方签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将“意外伤害”界定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保险公司以唐某猝死系因疾病所致非意外伤害事故拒绝理赔。
唐某的妻子及儿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梳理后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唐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其中“意外”的构成必须具备意外发生、外来原因造成、突然发生三个要件;“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致害物、伤害对象、伤害事实三个要件。“猝死”在法医学上明确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而发生的死亡。故其本质上是一种疾病死亡,而非意外。
法院认为,唐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唐某保险的受益人要承担“被保险人的伤亡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引起的”举证责任。但直至该案庭审完,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未能证明唐某的死亡系外来原因造成。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经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已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应认定唐某的死亡系非外来原因所致。对此类保险理赔诉争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保险受益人负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义务符合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原则。
来源:法制网
责编: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