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昌松 刑诉律师
2月21日凌晨1点30分许,福州市公安局官微发布案情通报,先介绍了基本案情,后披露了最新处理结果: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应是我国最快的“不起诉决定”了,当地公安2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当地检察机关2月21日凌晨1点多即做出不起诉决定,前后不到一天时间。其重大意义在于,及时纾解了公众近两日被“见义勇为反被刑拘”消息所引起的极度焦虑情绪,当然也体现了当地检察机关积极回应民意的司法担当。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有1个月至1个半月的时间进行审查,最后据情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像这样十来个小时即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情形绝无仅有。另有消息报道,在此不到一天时间内,福州公检机关紧急传唤赵宇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公安机关也紧急传唤了李某,还到自称遭入室侵害的邹女士老家对其进行询问。可以想见,当地公检察机关这一天的交流沟通何等密锣紧鼓,最后才有这一结果,实在来之不易。
昨天媒体披露了当地公安对赵宇改变“故意伤害罪”定性,仍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但仍未见具体案情通报出来的消息,即有不少评论认为,移送审查起诉,意味着公安机关证据收集工作结束,证据已经固定,侦查已经终结,此时公布案情不会妨碍司法,民意认为赵宇是见义勇为,公安机关还按犯罪移送起诉,必须披露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以回应民意。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
现在的处理结果,同公众根据媒体报道和经验常识形成的判断,应该是一致了——赵宇彻底脱罪,虽然之前被刑拘了13日,检察机关虽不是见义勇为认定机构也大胆使用了“见义勇为”一词。而重伤二级痊愈且已能打麻将的李某是否构成强奸未遂,通报未提,或是证据不足,未就此立过案的缘故,但其踢门砸锁,闯入民宅殴打女住户的行为,证据充分,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且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公众的情绪一下子得到了缓解。
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有三种,绝对不起诉(又称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罪轻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通报虽未明确表述福州检察机关作出的是何种不起诉,但根据通报内容来看,应该是罪轻不起诉。因为通报称“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此乃典型的防卫过当之表述。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免除处罚也是法定选项。而刑诉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便是罪轻不起诉。罪轻不起诉,追诉和刑拘都不能算错,无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强奸未遂证据不足,警方对此未立案认定过,通报略去不提可以理解;而李某非法侵入住宅并殴打女住户致其轻微伤,赵宇制止这种不法侵害,认定其为正当防卫存在前提基础。这也间接回应了不成立无限防卫的缘由。如果李某确实正在实施强奸行为(哪怕未遂),而针对强奸行为是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的,即因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的,都不存在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未遂的前提不存在,无过当防卫的认定也就没有基础了。
我们知道,过去一个“彭宇案”,因错误适用法律的举证责任规则,让公众感到做好事容易被讹,存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误解,起了很不好的舆论导向作用(彭宇案后来另有其他说法,但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很难消除);现在又出现“赵宇案”,让见义勇为者同时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和巨额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风险,公众自然会产生更强烈的焦虑情绪,这正是本事件的实质意义所在。
现在人们舒了一口气,焦虑化解了。许多人依然为赵宇感到后怕,认为没有舆论的强烈呼声,后果如何呢?也就是说,公众更期待的情形是,此类见义勇为和违法犯罪处于模糊状态的案情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在排查清楚后,无须舆论介入即有结局,才是法治应有的状态。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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