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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

时间:2019-12-30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760 次

据央广网北京1230日消息(记者申珅)近日,由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公安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加快构建长效机制。

 

《意见》指出,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三是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烧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四是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五是建立检验检测室,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成品等进行检验检测。六是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逐步通过体系认证。七是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意见》明确,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学校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要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责编:李雪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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