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有望通过压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育人“主体责任”,改变现今重未成年人学校教育,而相对忽视其家庭教育作用的失衡现状。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罗列丰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引导父母或监护人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必须满足强力有效地适用需要,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终落实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上。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本身对家长在家庭教育履职方面的罚则不多,但在我国民法典中,家庭教育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核心内容,民法典更是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他不利后果,为家庭教育职责延展与丰富体系化法律责任的硬约束。反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向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灌注进新的价值指引、评价标准与责任形态,成为指引我国民法典中监护制度适用的重要“细则”。
首先,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育人化人职责的总体目标、原则遵循与良莠判断标准。长期以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履职良莠水平的法律判断与调整,主要集中在对少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虐待、渎职等恶行的底线规制上,而对于在底线以上的大多数日常教育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衡量判断标准与机制。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尽到监护责任变得缺乏判断,只要不严重到触碰底线,监护人干好干坏一个样,弱化了监护制度对生活中家庭教育大多数的判断力与调整力。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树立了家庭教育的“立德树人”总体目标,明确了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家风家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意义,更进一步明确了“合格”家庭教育在德育、智育、体育、劳育等方面的全面内容,明确了开展家庭教育的亲子陪伴、父母协力,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合理方式,明确了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教育配合义务、父母分居或者离异时的家庭教育义务履行方式、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时的家庭教育义务履行方式等重要问题,从而为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方面建立了方向明确、体系严密的履职能力与水平的判断标准。这大大强化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面与调整力,为监护人选任中的监护能力评价、收养人资格审核中的收养能力评估、离婚中适格抚养人的选任等关键环节,有效契合了当事人家庭教育能力与水平考量,从而进一步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落实。
其次,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软硬兼施”追责体系:一是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由基层群众组织、妇联组织、教育机构等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二是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等对家长予以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行为等严重加害行为的,依据民法可撤销监护资格,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不仅能督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带娃”有法必依,还有效解决了一些监护制度适用中的难题。例如,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霸凌他人造成伤害,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能否以将未成年人交给学校教育管理为由,主张“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曾存在争议。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因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训诫”,已然证明其未尽到家庭教育义务从而未尽到监护责任,不能要求减轻侵权责任,由此强化监护人家庭教育义务的硬约束。
最后,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了“促进”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支持保障体系。强化对家长家庭教育失职追责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前提,是社会为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意识与能力创造了条件。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的宏观指导服务与财政支持职能,强化了对相关领域政府部门的失职追责;鼓励高校等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养、方法研究;支持教育机构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巩固家长与教育机构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深度合作;支持基层群众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公共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等等。最终是促成未成年人监护的外在法治硬约束,与家庭教育循循善诱、润物细无声的德治内核紧密结合、相得益彰。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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