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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传自统对“能动检察”的现实启示

时间:2022-11-11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1181 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因应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情势变迁的“能动检察”,追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这方面,深入探究自然法传统的理念精髓,对于推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中华自然法理念的鲜明特色

 

中国古代社会,崇尚人文精神,注重以人为本,主张以人类自身的智慧与力量解决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在这一精神指导下,中华法系重视道德、法律共同治理,重视司法活动中“天理、国法、人情”的共同作用。

 

道法自然,天理昭彰。中华文化传统中,“天”是一种神秘、超然的存在,与之近似的“自然”被赋予万物的尺度。《道德经》认为,“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天地因“无私”而长久,故人道应取法利他忘我之天道。中华文化也不缺乏超越性。关于“天理”的定义,有学者解读为“法哲学上的理想法或自然法,指儒家之所谓天或天道”。亦有观点提出,在古代,封建皇帝被称为“天子”,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最主要的纲常伦理被称为“天理”。事实上,“天理”“天命”之论,早在奴隶制社会即已存在。如成汤攻打夏桀时宣称:“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周初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同样是出于对殷商暴政而亡的警思。后来,儒家强调“上稽天理,下揆人情”,增强了“天理”的弹性与张力。

 

隆礼重法,尚贤尚同。如果说古罗马的万民法使西方自然法以一种实证法面目出现,那么,古代中国的礼法,则反映出东方自然法的独到治理智慧。在乡土中国,民事关系主要依赖礼法调整。所谓“礼法”,是与“律令”并行的规范体系。夏商周可谓礼法初创时期。春秋战国至秦代,礼与刑分离,开启律令之端。无论是《礼记》中的“讲信修睦”,还是《墨子》中的“尚贤尚同”,均内蕴“礼法之治”元素。中华文化传统“不接受拟人化的神圣立法者,不相信他可以为宇宙与人类制定法规,但偏好和谐的观念”。

 

义利兼顾,息讼止争。无论是汉初董仲舒将“人性”解作“生之自然之资”,还是唐代韩愈在《原性篇》中提出“性情相应”,讲的都是“顺其自然”基础上的合情合理、取法中道。在“天人合一”理念主导下,“天下为公”“家国一体”的观念自然水到渠成。从某种意义上看,正是这种理念,为中华文明特有的无讼价值论预设了逻辑前提。《论语·颜渊》载有孔子的一段告白:“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以“听讼”为起点,旨在运用道德教化定分止争,源头化解。由此可见,在古代中国法文化传统中,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是温良恭俭、义利兼顾。既强调以克己奉公、国而忘家协调家国关系,又提倡在“公”的基础上适度为“私”留有余地,确保“公而有恻隐之心”。

 

中华自然法传统对“能动检察”的现实启示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检察履职的司法能动特质日益显现。“能动检察”,即立足法律监督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辩证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将检察履职融入社会治理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历史进程,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理念思维和担当作为。基于中华自然法理念中所蕴含的正义诉求、“德法共治”、“民为邦本”等法律思想与检察履职中的客观公正立场、法理情统一原则等具有内在一致性,在依法能动履职实践中,应坚持古为今用,理性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辩证处理以下三个关系:

 

专业理性与司法公信的关系。根据辩证统一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流变与恒定、相对与绝对的统一。检察环节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旨在增进社会和谐,但也以客观公正为准则,协调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这就需要检察人员依法能动履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着眼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同时,要避免出现形式合法、实际背离法律价值的司法裁断。

 

严格司法与适度宽缓的关系。我国历史上的“德主刑辅”,基本含义是厚“德”省“刑”,而非以“德”抑“刑”。德法共治语境下,在刑事司法领域,“能动检察”的重心在于追求违法必究前提下的宽严适度。为此,既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边界,注重运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发挥审前过滤分流作用,又要坚持严格公正适用法律。近年来,顺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治理已成为现实命题,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以“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责刑相适应”为准则,坚持有罪必究与适度宽缓,克服法律滞后于现实可能带来的不公正,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增进人民群众法治认同感与司法获得感。

 

初心守护与创新发展的关系。“能动检察”既是司法能动性的要求,更是法律监督主动性的标志。一方面,司法需要能动,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始终存在紧张关系,司法客观需要立足实际、实事求是;另一方面,监督依赖能动,无论从文意还是实质看,“监督”都不是“流水作业”,必须主动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兼具法律监督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重角色。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信任与殷切期待。客观需要检察机关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涵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初心,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检察智慧,在涉及国家总体安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破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等重大问题上正确进行价值选择。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标准,立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牢牢把握“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实现精准监督。聚焦“检察一体”,提升办案监督质效。聚焦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拓面升级,加快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走深走实“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数字检察之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晓东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编:王衡      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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