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为《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自治区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只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未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各地区、各部门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立保证金项目。
《工作方案》明确,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4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各地区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确保于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以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当在12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对逾期部分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此外,保证金缴纳方式转变,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或者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等形式,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建筑业企业使用现金缴纳方式。
《工作方案》还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动态监管;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埠企业,可以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出据承诺书,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比例;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责令及时补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王科岩)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责编: 三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