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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

时间:2024-05-14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网 | 点击: 2603 次

据央广网北京510日消息(记者费权)9日晚,记者从司法部获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务院立法计划》明确,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21件,拟制定、修订行政法规30件。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丰富立法形式,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国务院立法计划》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一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列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二是围绕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列明统计法修正草案,修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三是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文化强国战略,列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制定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四是围绕增进民生福祉,列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五是围绕推动绿色发展,列明国家公园法草案,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六是围绕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列明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七是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列明仲裁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等。同时,《国务院立法计划》还对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等的立法项目作了概括性安排。

 

《国务院立法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司法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把好立法审查关。

 

附件:《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 件

 

《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21件)

 

1.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2.统计法修正草案(国家统计局起草)

 

3.会计法修正草案(财政部起草)

 

4.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6.招标投标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7.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8.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草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10.国家公园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11.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起草)

 

12.海商法修订草案(司法部、交通运输部等起草)

 

13.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金融监管总局起草)

 

16.渔业法修订草案(农业农村部起草)

 

17.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起草)

 

18.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应急管理部起草)

 

19.监狱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20.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起草)

 

21.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商务部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税法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商标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药师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0件)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3.档案法实施条例(国家档案局起草)

 

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起草)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7.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8.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起草)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2.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司法部组织起草)

 

1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14.稀土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5.快递暂行条例(修订)(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起草)

 

1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7.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1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司法部起草)

 

20.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21.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22.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23.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商务部起草)

 

2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

 

25.烈士褒扬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26.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国家新闻出版署起草)

 

2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业农村部起草)

 

28.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29.住房租赁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30.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预备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政策发布条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条例、历史街区与古老建筑保护条例、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密云水库保护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商事调解条例。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国家安全急需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 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来源:央广网


责编:茹冰   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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