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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避免“九龙治土” 关注社会公开

时间:2018-08-30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1078 次

    据人民网北京830日电(记者陈灿)8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委员们表示,草案总结了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的经验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契合我国国情和土壤污染实际,较好地体现了问题意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那顺孟和委员关注到土壤的次生盐渍化问题,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中写入有关防治内容。“在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次生盐渍化面积非常大,包括内蒙古地区有上亿亩,导致土壤改变很厉害,都是由于人为的灌溉活动不合理造成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而土壤安全更是关系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的大事,土壤也不同于空气、水源等,它的重要特点是一旦被污染,很难恢复原状。 杜玉波委员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中,要特别注意与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问题。土壤与空气、水源、植被密不可分,要避免出现各种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立法“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桥路不通”的现象。关于部门职能的问题,杜黎明委员也有陈述。他表示,草案当中,还是存在一些部门职能交叉或者牵头部门不够准确,可能会给“九龙治土”、相互推诿留下空间。

 

     为防止污染和引起大家重视,法律上应该更多让公众了解土壤污染治理情况,多位委员都关注到了社会公开的问题,建议扩大公开范围。邓秀新委员表示, 目前法律只在第8082条谈到政府治理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监测数据怎么上传到平台,或者向社会公示,显得不够。他建议在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个条款,即对土壤污染监测情况、污染治理情况依法公示,让大家参与,以提升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

 

      王毅委员建议,第21条第1款在“向社会公开”后面加上“名录及排放信息”。理由是原条款只提出向社会公开,但是公开什么并不明确,只公开名录的话,还远远不够,所以建议加上“排放信息”。杜黎明委员提到草案第65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他表示,“这还不够,为了增强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效果的监督,建议增加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委员们都表达了希望这部法尽快颁布实施的意愿。“三大攻坚战之一的防污染攻坚战核心内容就是空气、水、土壤,水已经有法了,空气也有法了,唯独土壤现在还缺法。我个人认为,本次会议务必通过,而且尽快颁布实施,将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不完善的地方再去修改完善。”孙建国委员表示。高虎城委员说,通过两次的审议和修改,草案结构更为清晰,制度设计更为合理,文字表述也更规范。“我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早日公布实施。”


责编: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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