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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分组审议:委员热议缺席审判程序

时间:2018-10-25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824 次

人民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陈灿)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委员们表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适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与监察法进行了有效衔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三审稿的主要制度规范更加科学合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也符合司法实践和需求,成熟可行。

 

邓秀新委员建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为有利于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这次修改是否应明确,凡是采取刑讯逼供以及威胁、引诱、欺骗和其他类似方法搜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情节较轻的可以不排除。草案规定的还比较笼统。目前,讯问采取暴力手段已不多见,但疲劳讯问、烤、晒、冻、饿等还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写具体一点。”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增加了缺席审判程序,将缺席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划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引发了委员热议。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举措。

 

李巍委员则建议,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具体文字修改可以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这样可以把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可以放进去。”彭勃委员亦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这三类案件。

 

张平委员关注到违法犯罪分子向境外秘密转移违法资金财产的行为,建议在修正草案第292条之后增加如下表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拒不到案和应诉,人民法院可在判决前即时冻结其账户资产,以防止违法所得在判决前外逃转移。对已经外逃转移的违法资金和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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