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无牌电动车上路最高罚1000元
5月1日起,北京交警将停止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并将严查未悬挂临时标识或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最高可罚款1000元。如果已线上申请临时标识但未能在5月前领取到临时标识,可以凭预约二维码上道路行驶,暂不处罚。
4月19日,记者从北京市交管局获悉,从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北京已有184万车主申领了“超标电动车”临时标识,总计已申请审核通过总人数达到212万。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北京市辖区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从5月1日开始,北京交管部门将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业务,并将上路严查电动车未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的行为。
交管部门提醒,对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因时间久远,购车凭证或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丢失,车主可在交验车辆后到任意一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业务;对于2018年11月1日以后购买的在产品目录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需在购车后15日内持相关手续去交管部门的非机动车登记站申领正式号牌。
■ 提示
申请临时标识应尽快领取
记者注意到,随着电动自行车上牌窗口关闭时间的临近,不少市民都扎堆儿去各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几乎都在加班加点为市民办理登记上牌,一些专门领取临时标识的站点每天的申领数量也都接近办理能力上限,对此,有不少市民担心,如果没能在5月1日前领取到过渡期临时标识怎么办?上路行驶是否会被处罚?
对此,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刘恕表示,为了方便市民出行,交管部门对政策进行了适度调整。对于已通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注册申领临时标识并生成预约二维码,但未实际领取到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可暂不处罚,相关车主应尽快到交管部门领取临时标识。
此外,交管部门提示,外埠电动自行车号牌、标识不能在北京市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按北京市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号牌后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
电动车号牌遗失可补领
交管部门介绍,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代理人)任选各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持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行驶证作废;属于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原号牌号码、行驶证作废。
已申领临时标识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标识丢失、损坏的,亦参考上述办理方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标识丢失补办手续要在5月1日之后才可办理。
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副所长王爱民介绍,办理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行驶证补换领、过渡期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补换领业务不收取工本费,在北京市各交通支(大)队20家非机动车登记站均可进行办理。
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要罚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同时,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需要特别提醒市民朋友的是,电动自行车号牌切勿挪用。根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2019年5月1日前)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以及过渡期(2021年10月31日)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来源:新京报
责编:李彤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