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对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阿阿胶公司)诉山东东阿仁康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东阿仁康公司)、济南壹胶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壹胶堂公司)、温州市长成药房(下称长成药房)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熬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包装;长成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东阿阿胶引诉讼
据了解,东阿阿胶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受山东东阿阿胶保健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东阿阿胶牌、葆苓牌保健食品等。东阿阿胶公司系第1708470号“东阿阿胶”、第9503182号“熬胶图”商标权人。2010年9月,东阿阿胶公司将阿胶产品的外包装盒采用了红黑铁盒的创新设计:盒体外观整体呈黑色,在盒盖上方距盒盖右侧边缘少许距离处有延伸至盒盖两侧的矩形竖条,矩形竖条有竖向排列的字体,表明产品的字体采用浮雕式印刷,与相应背景的对比较为明显;盒盖上有网状规则底纹;盒盖上的矩形竖条和印章图案基色为红色,与黑色盒体形成强烈的对比。该包装装潢色彩对比强烈,富有美感,在阿胶产品的大量销售中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此外,东阿阿胶公司还享拥“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东阿阿胶公司发现,长成药房销售的“壹胶堂”阿胶糕上使用了与东阿阿胶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也与其生产的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极其相似,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阿胶产品。“壹胶堂”阿胶糕包装上注明的生产企业为东阿仁康公司,出品商为壹胶堂公司。东阿阿胶公司遂以三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温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熬胶图”商标权的行为;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东阿阿胶公司“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糕产品,并销毁侵权库存包装;长成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与“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相近似的阿胶糕产品;东阿仁康公司、壹胶堂公司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长成药房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不侵权
东阿仁康公司辩称,“熬胶图”和“东阿阿胶”商标注册人分别是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阿阿胶公司无权就上述注册商标主张权利。被诉侵权产品系壹胶堂公司定制生产,包装盒由壹胶堂公司提供,并由壹胶堂公司销售给长成药房,东阿仁康公司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该案不存在利害关系,故东阿阿胶公司起诉东阿仁康公司无事实依据。此外,被诉侵权产品是食品,而东阿阿胶公司生产的阿胶产品为非处方类药物,两者分属不同的商品类别,产品功效及食用人群亦不相同,故两者不存在实质上的市场竞争关系;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东阿阿胶公司的阿胶产品的包装装潢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壹胶堂公司注册的“壹胶堂”商标,并未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极少,且壹胶堂公司已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也不存在恶意,故东阿阿胶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壹胶堂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以及使用的标识与东阿阿胶公司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此外,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委托东阿仁康公司生产,包装盒虽系其提供,但生产商应当予以审核。
长成药房辩称,其依法按照正规渠道进销货品,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后,便立即停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法院判赔50万
温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熬胶图注册商标系东阿阿胶公司更名前的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目前尚处于有效期限内;同时,东阿阿胶产品部分荣誉获奖者及部分广告宣传的投入者,虽系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但该公司仅仅是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变更,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阿胶公司仍为同一个主体。另外,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生产企业为东阿仁康公司,东阿仁康公司没有否认涉案阿胶糕产品系其生产,但辩解该产品外包装盒并非其生产,且包装盒上已标注“壹胶堂”商标,据此法院认为,即使东阿仁康公司辩解的涉案阿胶糕产品包装、销售非其所为情况属实,但其接受定单生产涉案阿胶糕产品的行为,仍属于法律上的生产行为,仍应对包装盒上的标识及包装装潢进行合理审查。 与“熬胶图”注册商标相比,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熬胶图与之仅存在左右镜像以及多了一缕袅袅升起的青烟的区别,故两者构成近似。再加上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阿胶糕上,与东阿阿胶公司曾获驰名商标的东阿牌阿胶在商品名称、商品类别和商品包装装潢上具有极大关联性,更加容易导致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亦采用长方体黑色铁盒包装,盒盖上有网状规则底纹,并采用倒圆角设计;在盒盖正面右侧有较宽红色竖条向后延伸至盒盖,上书大字体阿胶糕,该字体亦采用浮雕式印刷。包装盒正面形状、红黑区域分布的视觉特征与东阿阿胶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相同,区别在于包装盒厚度略大、正面左上的商标不同、红色竖条背景上的文字多了一个“糕”。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看,两者在视觉特征上的相同点大于不同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当认定为近似包装装潢。此外,长成药房已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售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进货,且东阿阿胶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据了解,该案仍在上诉期。截至发稿时,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报记者 郑斯亮)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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