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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追诉期,怎么惩处恶性犯罪?

时间:2019-09-20 | 作者:未知  | 来源:城乡信息参考 | 点击: 926 次

 

南方日报:过了追诉期,怎么惩处恶性犯罪?

 

■王梓佩

 

19869月至19914月,韩国京畿道华城台安邑接连发生10起针对女性的绑架、强奸、杀人案,手段极其残忍。日前,韩国警方重新翻查证据,经比对发现受害者衣物上的DNA与监狱里收押的李某一致,李某此前因其他罪行已被判处无期徒刑。

 

韩国于2015年废除了追诉时效制度。然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华城连环杀人案还是要适用作案时法律规定的15年追诉期。因此,韩国警方表示,虽然已过追诉时效,嫌疑人可能不会受到惩罚,然而由于公众对此案高度关注,会考虑公开嫌疑人身份。

 

这或许会成为对犯罪者信息公开制度的又一次尝试。1996年美国颁布《梅根法案》,韩国随后在网上开设了“性犯罪者公布栏”。如果该嫌疑人被警方通过“公开身份信息”的方式处理,或许可以为在刑罚以外处理恶性犯罪提供思路。

 

无须讳言,信息公开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冲击,更会影响到日后的生活工作,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因此,即便公开信息是多方权衡之后的选择,在采取具体行动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美国各州就在《梅根法案》的基础上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工作。不难看出,增添这样的条款体现了立法者对相关问题的重视,但职业禁止可能还不足以起到管理与震慑作用。

 

目前,最高检已作出表态,将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而“失信者名单”公开工作也在逐步落实。可以期待,我国在性犯罪为代表的恶性犯罪方面,与刑罚配套的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来源:南方日报


责编:三 丰     林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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