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信息参考网新疆讯: 2022年11月末 ,一名男子来到九团调委会办公室。经询问得知,男子姓沈,经人介绍为颜某在九团十五连承包的房屋做屋顶防水,双方口头约定工钱为230元/天,工期一结束就支付。眼下工期已结束一周,沈某多次索要工钱未果,这才向九团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的矛盾集中在工程质量和报酬金额上。颜某称,沈某干的活质量不高,还需找人返工。沈某则认为,既已交工就表示工程质量是达标的,自己工作了5天,理应得到报酬。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从保护双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二人分别开展调解工作。首先,他为颜某解读了《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也受法律保护,并指出其与沈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须如约支付劳动报酬。颜某承认自己雇佣沈某的事实,但表示自己重新雇人返工也要花钱,愿意按照200元/天结算工钱。
随后,调解员向沈某转达了颜某的意见,并指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颜某针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要求沈某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屋顶防漏水没做好也是事实,理应降低报酬。经过调解员多次为二人权衡利弊,沈某态度有所转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颜某须按210元/天当场现金结清沈某的1050元工钱,沈某收到后向颜某出具收条。在九团司法所干警及调解员的陪同下,双方同意此事到此为止,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图文: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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