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
统一就高适用城镇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出台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该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雷清明)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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